乌兰察布发生4起谣言类案件!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案件2起!诈骗案件4起……

线上言行须谨慎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乌兰察布市各级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依法打击网上涉疫违法犯罪活动及网上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网络空间公共秩序和谐稳定,努力为群众营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

案例一

集宁区公安分局依法查处一起

冒充网警发布信息案件

2020年2月6日,集宁区公安分局网安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网民在网上自称网警发布信息。网安大队民警经过分析研判,迅速确定了这名自称“网警”的网民身份,并第一时间进行核查。

经查,该网民为南某,于2020年2月6日11时许以“网警”身份在新浪微博发布信息,据南某交代冒充网警是为了在网上发布信息时增加公信度,从而提升粉丝数和关注度,南某冒充警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集宁区公安分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案例二

集宁区公安分局查处一起

在社交平台发布虚假信息案件

2020年1月30日,集宁区公安分局网安大队接到区网信部门通报称,有人在陌陌社交平台上发布消息“我刚从武汉回到乌兰察布,向附近的人问好”。

接到通报后,网安大队民警迅速调查,经过分析研判,马上确定了该网民身份,并第一时间通报辖区派出所会同社区网格员一起赴其住所进一步核查。

经核查,该网民为张某,其1月24日从唐山回到集宁并在家自行隔离,1月30日凌晨通过手机陌陌软件发布信息“我刚从武汉回到乌兰察布,向附近的人问好”,张某的目的是吓唬一下通过陌陌软件向其打招呼的人。

针对张某发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三

兴和县公安局快速侦破网络诈骗案件

2020年2月12日10时53分,兴和县公安局接到乌兰察布市公安局线索核查指令称: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永兴派出所接到居民任某和王某某报警称在微信上向昵称为“A、你的萧然”的用户购买口罩被骗450元。

民警通过调查发现微信昵称为“A、你的萧然”用户的真实身份系兴和籍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利用“A、你的萧然”和“A、你的萧然已开投诉双封”的两个微信号在网上接受购买口罩订单,但均未给任何买家发过货。

2020年2月14日,邢某某被兴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经进一步侦查,办案民警发现邢某某以同样的手段骗取可某某7520元、祝某某2750元。2020年2月17日,兴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

案例四

丰镇市公安局网安大队

快速查处一起网络造谣案

2020年2月14日17时许,集宁区某小区发生一起坠楼事件,经集宁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现场勘查确定死者系自杀。坠楼事件发生后,网络上流传着大量不实言论,集宁区公安分局迅速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事件警情通报,澄清谣言。

随后,乌兰察布市公安局网安部门在网上巡查中发现有人利用某网络直播平台发布与该起坠楼事件相关的谣言信息,并着手对案件展开调查。经查发现,陈某(系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人)利用某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网络销售,为了增加直播号的关注度和点击率,于2020年2月16日在其直播间讲述坠楼事件,并附加文字标题为《同城进来听,集宁大事件》,以此吸引网民眼球。直播期间陈某讲述事件与事实不符,言语带有主观臆断。后经丰镇市公安局网安大队调查核实,陈某对自己直播不实信息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丰镇市公安局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各级网安部门办理谣言类案件4起,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案件2起,诈骗案件4起,行政拘留5人,行政罚款处罚1人,批评教育101人。

对于广大网友而言,网络已成为畅所欲言的“场所”,在现实中不能表达的,在网络上可谓是随心所欲的表达,不管是否违背道德、触犯法律。网络开放和自由也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

下一步,乌兰察布市公安机关将加强不实信息举报处置和辟谣工作,坚决依法打击恶意造谣等网络违法行为,及时受理、核查群众诉求举报。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不断增强对谣言的鉴别和识别能力,对影响社会稳定、破坏公共秩序的虚假、有害、违法信息,要积极举报,消除谣言滋生的土壤,共同构建绿色、健康、和谐的网络空间。

内容来自: 平安乌兰察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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