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审议研究《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3月26日讯 (记者 李岩红 通讯员 孙永红 ) 3月25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召开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研究通过了《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并联审批规定》),这是全国首个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方面的立法,按照程序将于近日提交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进行继续审议。

《并联审批规定(草案)》的制定旨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做出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有效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以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工程建设项目进度为目标,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为手段,按照“取消前置、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要求,逐步形成“行政成本降低、审批时限缩短、审批效率提高、监督管理强化”的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机制。

《并联审批规定(草案)》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至竣工验收全过程。二是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对政府、审批阶段牵头部门、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和相关配合部门所应承担的职责进行了规定。三是明确了并联审批办理流程。特别是第十一条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由阶段受理窗口统一受理,确立了“审批大厅之外无审批”的原则。四是固化了在并联审批改革工作中探索的成功经验做法。五是对中介服务做出规定。规定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明确并联审批相关部门不得为申请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六是加大考核监督力度。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督办制度,加强对并联审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和通报。

会议强调,一要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电视、报纸、微信等途径公开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二要加强协作配合。要按照“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是标准,并联审批、帮办代办是底线”的要求,市直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流程,完善配套制度,切实提高审批效率。三要强化监督考核。要加强对并联审批实施情况的监督、通报和考核,对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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