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首例虚假申报案宣判,操纵市场行为都应严惩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一审进行公开宣判,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共计处罚金2610万元。其中,主犯、“牛散”唐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

庭审现场。图片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上海一中院的通报,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唐某乙、唐某丙,不以成交为目的,对“华资实业”“京投银泰”“银基发展”等股票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撤单,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在多个交易日内的撤回申报量分别达到当日该股票总申报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关联时间内,唐某甲、唐某乙控制账户组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违法所得共计2580余万元。

无论是旧证券法还是新证券法,均禁止任何人利用资金、持股、信息优势操纵市场;禁止串通交易进而影响证券价格与交易量;禁止任何人以自己为交易对象操纵市场,也禁止任何人以其他方法操纵市场。以往曝光的案例,利用资金与持股优势操纵市场的居多,但像该案这样因虚假申报、频繁申报而被判刑的还是首次,因而该案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事实上,操纵市场的方法多种多样,对于如何认定虚假申报操纵市场的问题,在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已给出了答案。像行为人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与撤销申报的、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与交易量的、特定的时间价格操纵等,都会被认定为虚假申报操纵。不过,从现实案例看,虽然《认定指引》出台多年,但并没有人因虚假申报操纵市场而受到处罚。

操纵市场行为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既扰乱了资本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容易引发市场的波动,放大市场的投资风险,也严重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损害了证券市场赖以生存的“三公”原则。而且,操纵市场的背后,往往会形成一地鸡毛的局面。基于此,多年来,监管部门对于操纵市场行为都是严惩不贷。

不过目前,操纵市场行为的违规成本仍低。《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设立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即使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其刑期也不超过十年。而从以往的判决看,操纵市场刑期达5年的都很少见。此次首例虚假申报案的唐某甲,已是惯犯,多次受到证监会的处罚,但一审刑期也不过三年半。

同时,因操纵市场导致利益受损的投资者维权难的问题仍然存在。上市公司因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后,投资者可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提起诉讼维权。但操纵市场由于目前没有出台司法解释,投资者往往难以维权。

因此对于操纵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固然是非常有必要的,但仍可以继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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