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不尽孝道 老父要回两亩地

【案情】胡某与胡某某系父子关系,2005年,胡某因年纪大、无劳动能力耕种土地,将位于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大坟塘的旱地1亩和位于大陷塘的旱地1亩,合计2亩土地无偿交给大儿子胡某某耕种。

几十年来,胡某某对父母很少尽赡养义务。母亲去世后,胡某某不尽孝道,对善后事宜不管不问,丧葬费也分文未出。

老伴去世后,胡某一直都是独自生活,只在建盖新房时与胡某某生活了半年。作为父亲,胡某无法忍受儿子的所作所为,遂向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某归还2亩土地。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合同。

该案中,原告胡某作为土地承包方,因无耕种能力而将承包地无偿交给被告胡某某耕种多年,并非法定的承包土地流转方式,双方之间应系借用合同关系。

原告、被告双方系口头约定,且并未约定土地的借用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返还,但应给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现被告胡某某在涉案土地上种植了经济果木,返还期限应当充分考虑果木处理的必要时间。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的规定,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胡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某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村民小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人为胡某的大坟塘旱地1亩、大陷塘旱地1亩返还给原告胡某。

【释法】父母对儿子有养育之恩,无论土地的归属如何,父子关系不应当因经济利益而割裂。被告胡某某作为原告胡某的儿子,应该尽心尽力履行赡养父亲的义务,让高龄的父亲安心颐养天年,这是胡某某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并不是利益的交换,莫让“子欲养而亲不待”成为难以弥补的遗憾。

此外,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查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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