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有望被赋予强制拆除权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修订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从首都之窗网站获悉,为贯彻落实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相关单位起草了该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集有效期自4月2日至5月1日。

赋予街道查违职权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构建“条专块统、重心下移、责权一致”的违法建设执法体制。具体来看,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考核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指导、监督、督察、考核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赋予街道办事处履行主体责任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拆除权。

细化信用惩戒机制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社会配合的执法联动机制。例如,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对已办理相关服务手续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予以纠正,终止服务。同时,明确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托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体系,对本区域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劝阻和报告,物业服务企业也应承担相应职责。

为加大执法威慑力,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细化了信用惩戒机制。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决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违法建设当事人的不良信息,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区人民政府组织建立本区违法建设定期曝光制度,通过政府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或者媒体等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及查处情况。

强拆之前依法催告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及邮寄送达、转交送达时,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机关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该违法建设的显著位置,并抄送基层组织、所在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即视为送达。同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强制拆除前依法进行催告。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有关滞纳金计算标准。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缴纳强制拆除、回填有关费用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每日百分之三的标准加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费用总额。

社会公众可登录首都之窗“政民互动—征集调查”栏目、市规划自然委网站“政民互动—民意征集”栏目查看全文,并提出意见建议。(记者 陈雪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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