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警民接力救助保护动物“白骨顶鸡”

随着天气转暖,大批候鸟过境临西,成为春日一道靓丽的风景。4月8日,邢台临西警民携手共同救助一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白骨顶鸡。

4月7日18时许,临西警方接吕寨乡蔡莘庄村民王某报警称:在自家院落发现一只罕见“黑鸟”,请警方予以救助。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至现场,经过对该“黑鸟”的检查,未发现有明显外伤,经过网络查询,民警发现该“黑鸟”很有可能是国家保护动物。随后,民警迅速联系临西县林业局,经林业局工作人员辨认,救助的野生动物系属鹤形目秧鸡科的鸟类,学名白骨顶鸡,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据了解,白骨顶鸡栖息于有水生植物的大面积静水或近海的水域。善游泳,能潜水捕食小鱼和水草食物。此鸟主要分布在欧亚大陆、非洲、中国、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

目前,这只白骨顶鸡已被移交临西县林业局进行专业喂养救助,并待其状态好后适时放归自然。

随着春季到来,大量候鸟迁徙,进入非法粘鸟、非法买卖鸟类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多发期,临西县公安局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如身边存在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10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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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刑法》第341条第1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燕都融媒体记者 张会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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