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受犬惊吓摔倒致残 法官:犬主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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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七旬的老人武华华在济南市历下区某小区晨练时,一只未拴犬链的大型犬突然窜出,老人受到惊吓摔倒,致一椎体骨折并手术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动物饲养人术兑兑承担全部责任,赔偿5.6万余元。

据原告武华华诉称,2016年12月28日,武华华在居住小区一处小花园练太极拳时,被被告术兑兑的宠物犬扑倒受伤,随后由其他一块健身的人员报警。被告术兑兑在派出所人员的跟随下将武华华送至医院救治。武华华因被告宠物犬受伤住院,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但是被告术兑兑却拒绝赔偿。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术兑兑辩称,起诉内容与事实不符。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早六时许,原告武华华在其居住的小区游泳池旁小花园内锻炼身体,受一只未拴犬链的大型犬惊吓后摔倒受伤。原告武华华伤后在武警山东总队医院治疗,住院21天。原告武华华之伤经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鉴定,一椎体骨折并经手术治疗,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原告武华华申请调取的派出所对事发时的视频及出警记录和出警视频,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告术兑兑对其饲养的大型宠物犬未束犬链进行约束,未有成年人牵领,使大型宠物犬突然蹿出,致使原告武华华因此受到惊吓摔倒受伤,被告术兑兑应对原告武华华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本案审判长王晛介绍,时年67岁的原告武华华主张医疗费6200余元,并提交住院病历、费用清单、社保费用结算单予以佐证,证实经医保报销后,原告武华华花费医疗费6200余元,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武华华主张伤残赔偿金44000余元,并提交鉴定意见书予以佐证,证实原告武华华因本次受伤构成十级伤残,按上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012元计算13年,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判决被告术兑兑向原告武华华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总计56000余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术兑兑负担。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济南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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