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证言为关键证据 证人出庭作证被要求签署保证书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4月9日,在审理一起仅有证人证言为关键证据的案件中,肥东县人民法院通过要求证人作证前签署保证书,不仅增强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感,给弄虚作假行为以警示,更帮助法官查明事实,公正裁判。

这是一起触电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某某诉称,2019年3月10日,其在合肥市铜陵北路与梅冲湖路一处无人看守的“野塘”钓鱼时被高压电电击致残。因事故发生前毫无征兆,被电击的刹那间自己已经失去知觉,对于受伤经过也无法说清。事后,自己被送往医院救治,没有拨打报警电话以及向供电公司报案,除其自身陈述以外无其他证据可以证实自己被高压电电击。

方某某起诉要求,事发路段高压电设施产权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肥东县供电公司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因方某某诉称的事发路段较为偏僻,除与方某某有相同钓鱼爱好的“渔友”外少有人迹。方某某遭电击后失去知觉,其所钓鱼的鱼塘又无监控视频可调取作为举证,案件的定责陷入了困境。

根据方某某提供的线索,法院查明方某某受伤后曾有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因此寻找“目击证人”成为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

法官通过对事发当天合肥市急救中心电话受理登记单的调取,获得了“目击证人”胡某的联系方式,并通知胡某到庭作证。4月9日上午,该案公开开庭审理。胡某到庭作证并在庭前签署了证人保证书。庭审中,胡某亲自宣读由其签署的保证书并接受法庭以及原、被告双方的询问。最终,原、被告双方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

该案当庭未宣判。

【法官说法】

证人证言是我国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特别是对于除了当事人陈述以外,仅有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形式的案件来说,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尤为重要。如果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就会干扰正常的诉讼秩序,容易导致案件的错判或误判,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

为减少伪证行为,严肃法庭审理秩序,维护法律尊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首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

2019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该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肥东法院率先在证人出庭案件中适用,要求证人宣读。

截至目前,关于证人保证书的内容、格式、签署时间及地点等尚未有明确规定,但肥东县人民法院在此方面将进一步进行探索,让证人保证书制度在每一起证人到庭作证的案件中得到落实,促进案件事实的查明,作出公正的裁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王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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