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修订《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强化公共卫生事件应对

4月14日,武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召开,审议《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简称“《条例》)。《条例》本次增加规定禁止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大声喧哗或吵闹;同时强化了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要求制订轨道交通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预案。

楚天都市报4月14日讯(记者李月媛 通讯员 杨阳)4月14日,武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召开,审议《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简称“《条例》)。《条例》本次增加规定禁止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大声喧哗或吵闹;同时强化了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要求制订轨道交通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预案。

《条例》拟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急救常识和技能培训,并在车站配备急救箱。禁止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内躺卧、踩踏座椅、乞讨、表演歌舞、大声喧哗或吵闹、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禁止擅自在车站、列车内推销、售卖产品或者服务品。

修订后条例明确规定,除残疾人携带有识别标志的助残犬、导盲犬外,禁止携带宠物、活禽等动物乘车。

在应急管理方面,修订后条例强化了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明确了要制订轨道交通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预案。《条例》拟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恐怖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应对处置联动机制。同时细化了应急救援设施和制度的相关要求。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套建设应急救援场所及相应的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与地面交通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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