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曼《风险社会学》:社会系统的风险与危险

《风险社会学》,[德]卢克拉斯·卢曼著,孙一洲译,广西人民出版社2020年4月即出

尼克拉斯·卢曼的《风险社会学》的中译本如今付梓,距离这部作品当初问世已接近三十年了。本书在卢曼的作品体系中似乎只占据了一个旁支的位置。相对于那些关于社会、宗教、艺术、法律、科学和经济的大部头,有关于风险的写作事实上是就二十世纪下半叶风险和灾难(塞韦索二恶英泄露、沙利度胺丑闻与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在生态上产生的特定讨论所做的文章,而在现代社会主题(生态、伦理、社运等等)的语境中,卢曼并没有对这些主题漠不关心。事实上,就像提前在为他的后期作品做铺垫一样,卢曼首先建构了一种区别,以填补风险讨论中的理论空白。这一空白介于有关“自反的现代性”(乌尔里希·贝克)的那些雄心勃勃的作品,与很多处于另一种极端上的经验取向的作品之间。前者所处理的风险概念通过技术(细胞技术)、科技(基因研究)与生态风险(气候)与日常经验中的危险相挂钩,而后者则引入了比如说风险与不确定性(弗兰克·奈特)这样的区别。这一空白介于理论上近乎脆弱的概念与无法指明方向的经验研究之间,而卢曼当时试图以区分的方式来填补这一空白。不能说这一尝试是完全无效的,但同样不能说他的意图被完全实现了。在社会学的系统理论与社会理论中,风险研究仍以专题形式占有一席之地。就此而言,人们很难诟病这一尝试本身,因为迄今为止仍缺乏雄心勃勃的作品进一步填补这一理论空白。

除了为社会功能系统写作的大部头外,在卢曼为特定社会学所撰写的所有作品中,也都能发现系统理论基本概念。在当时发展(且直到今天仍具有权威性)的风险社会学主流所使用的风险概念中,危险和不确定的日常感觉(贝克的理论)与介入可能性和受害程度这些专家行话之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当这一风险社会学主流发展成了一种美式建构主义时,其理论上的活跃程度仍然有限,而卢曼则求助于风险与危险的区别。这产生于沟通行为的自反性与外反性之间的区别,也来自系统与环境的区别:风险来自对自身决定可能的缺陷进行归因,而危险则来自对会受波及人群的外部决定之缺陷进行归因。这并非概念的杂耍,人们可以借此认识到,决定者如此这般进行归因,是为了让风险计算的问题终究能够在现实的当下,将无法实现的未来之当下与对其自身重要的决定之结果联系起来。而人们也意识到,其他受波及者的决定者事实上是向外部归因,比如为了能够提出抗议而进行归因。这正是卢曼的风险社会学之核心,因为一方面,这一区别和与满足于对风险和安全之区别(类似弗兰克·奈特的风险与不确定性之区别)的(日常)研究的主流之间保持了一定距离。另一方面,卢曼从此开始为了风险决定的时间维度和社会性维度组织起他最核心的一组区别。

时间

不同于旧世界,在功能分化的社会中存在一个新旧之间的结构差异,而这一体验最可能首先出现在过去与未来的差别中。当下的决定指向了一个未来,而未来又反过来取决于一个当下,在这个当下可能的未来被做出决定。这一循环状况并不涉及理性计算,并导致风险在未来之当下被视为不同于过去之当下的他物——仅仅是因为人们已经做出了决定。那么因为做出其他决定的可能性已经排除了,人们就有理由对决定感到后悔:决定理论将之视为后决定追悔。但追悔之前决定的人也将他的未来视为风险。风险与安全的区别将自身表达为一阶观察,这种观察不能看到(彻底的)安全是无法实现的。但观察一阶观察者的二阶观察者却可以看到,风险的“另一面”不是安全,而是危险。换言之,也许存在将某事称之为安全的观察者。但这一评价并没有客观的出发点,因为对这一评价而言,过去和未来之间视野的区别是基础性,而这一区别又是跟随着其视野本身而改变的。比如切尔诺贝利前后的核电站,石棉丑闻前后的火力发电或沙利度胺丑闻前后的怀孕止痛剂。但即使不存在诸如利益损失这样轰动的公众事件,决定也总是有风险的。即使进展顺利,也没有明显的缺陷,但是人们也已经放弃了决定之前存在的可能性。在决定之后,人们只能缅怀对已经逝去的可能性。

这就排除了客观地决定评估正确性的可能性,而对这一可能性的排除就成为“处理不确定”的一个核心问题。而所有决定行为都会造成风险与危险的区别。总有人受到他人的决定所影响,特别是因为这所涉及的并不是客观事实,而是归因。因此,卢曼可以说,风险问题在客观上是任意普遍化的。法律(“责任”)、经济(“所有权”)和政治的制度化(“阈值”)曾经赋予的安全被社会所丧失,正是因为在风险的状况下,这些安全所必需的共识不再是既定的。而这也适用于专家间的沟通,徒劳地许诺安全,而在危险的模式下只能看到不确定性。此外,比如在使用基因技术的问题中,共识只是或多或少可能或不可能的(很可能是后者!)。作为时间约束形式的风险为这个完全自我产生的现代社会带来了不可控制性这一特点,而对法律和经济而言,这曾经是不可想象的。

抗议

这种不可控制性还表明了决定者和受波及者之间的冲突,双方不能就共同点达成一致,因为他们将互斥的两种归因模式化。虽然作为风险调节器的法律与经济都是不可或缺的,但当涉及到危险时,法律和经济都无能为力,例如核辐射或市中心的大工地,这些情况下决定者都将之视为自己负责控制的风险。根据当地决定者的可能性从危险的视角出发被视为外部决定的所有沟通接触,受波及者将之归因于其环境。这不仅涉及技术、环境或健康,也涉及社会。即使宗教忏悔也是有风险的(关键词是“迁移”和“整合”),如果这被归结为一个决定的话。

总的来说,可以说一方是风险,而另一方是危险。只要社会的注意力在涉及风险时仍然系于法律和经济,这似乎都不是问题。女性在决定中将“男性”视为危险,这是直到20世纪才为人所知,并且不能在法律上或经济上受到监管。这是一个“社会性问题”,在其社会影响范围内,社会的社会性分裂之深度被风险/危险或决定者/受波及者的区别充分体现了出来。这种区别的严重性也很惊人。到目前为止,大多数试图弥合它们的尝试都失败了。参与、伦理和风险沟通(Otway/Wynne 1989)都无法弥补那些沟通着波及性的不信任。通常情况下,情况恰恰相反,尤其是当决定者难以识别时,诸如重大化学事故、生态灾难或全球经济危机。

出于所有这些原因,一种普遍甚至相互的拒绝似乎正在加固。正是这种广义的拒绝(包括专家的理性),受波及和决定的不确定性为开展抗议行动提供了理由。无论核电厂建造得多么安全,无论人们如何让银行规避投机性亏损,(不确定的)危险视角都会在这一努力中显现出来。抗议活动创造了一种区别,即抗议和对立面之间的区别,即使在现实和社会性双重不确定性的前提下,人们也可以以此为出发点。然而,由于越来越难以确定决策者(参见课征金融交易税以协助公民组织[Attac]或女性运动),这些要求正在逐渐成为“政治上的诉求”。这些“新社运”的新颖之处在于,他们对权利和再分配不感兴趣,而是关注成为他人风险决策的受害者。这反映在大众媒体(形形色色抗议者的戏剧性登场)的相应关注中,和对科学主题进行描述的意愿。

观察

在对上世纪90年代研究状况的概括中,克拉克和肖特(1993)抱怨“风险社会学”这一特殊学科没有统一的理论。事实上,到今天为止也基本如此。对贝克作品偶然但也非常犹豫的调整并未得出有关风险问题的全面理论。如果一种科学理论期待在涉及日常概念时具有高度解释力,那么在统一理论的语境中,系统理论的概念当仁不让。只有系统理论的概念才能从有害而危险的日常直觉中解救风险概念。这是通过联系风险概念与决定概念,接着借助风险与危险之间的基本区别来实现的。这种区别预设了二阶观察,即观察观察者如何归因。人们所观察的不是客体,而是观察者,因此人们可以自己计算会在何时达到灾难阈值,什么是可能的,什么是不可能的,哪些代价是内在的,哪些是外在的等等。这种观察方式用微观和中间层次的观察妨碍了理论的宏观层次(功能系统),在所有这三个层次上都操练了二阶观察,而在功能分化和高系统复杂性的前提下,这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能够稳定在这些条件下的行动能力,卢曼提出了“理解”意义上的沟通中断,这意味着规避或中断风险自反的形式,而作为二阶观察的风险自反甚至很难应付制动调节:决定者与受波及者之间(哪怕临时的)调节协议,诸如有关垃圾焚烧设备的运转温度;不顾高度不确定性而让人为干预成为可能的强烈意识形态。在这些情况下,为了重新获得在不确定性前提下的行动能力,相互理解也会被普遍接受。一种风险社会学式的、同时也可能是由理性所担保的缔结形式不会认同这种安排。在将未来视为风险的观察中,没有卷入其中的观察者能顾避免悲剧性的选择,因为就像观察者自身所观察的那样,这些选择都是从中自我产生的——而这也适用于其他观察者。

人们可能会问,如今风险社会学是否已经超过了这种“研究前沿”。关注“风险社会学”这一学科作品并不多。其中之一则阐释了社会学宏大理论和经验研究之间的“鸿沟”。更建议使用“对不确定性的决定”,而把科学家作为“社会政治参与者”和风险的“现实维度”。因为“宏大理论”的低产,这都处于“参与者理论”的视角下。如果不是按照概念,而是按照研究机会给出建议,那人们不应该许诺太多。如果人们看一看相关的《风险研究期刊》,就可以证实这一与“宏大理论”相对的体力活所具备的理论前景。有关有限群体(比如香港的大学生或土耳其的职业司机)的风险感知和冒险倾向的报告占据了主流。这样避免对风险社会学概念和与对经验事实的相应研究进行(“宏大理论式”)反思也不能完全免于风险,因为这样就错过了以反思形式自我挽回的机会。

(本文为《风险社会学》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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