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公积金中心发布购房套数认定标准

4月23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明确购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通知分别从认房又认贷、首套房认定标准、二套房认定标准、二套以上住房认定标准、不计入套数和贷款次数的认定情况、住房套数、贷款次数的查询途径等方面作出规定,4月30日起执行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购房套数认定标准明确如下:

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及成套住房贷款次数进行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无房产记录、无房贷记录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首套政策执行。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有一套房产记录、有一套房贷记录、购买同一套住房有两次房贷记录(组合贷或有相关政策依据的)、有一套房产记录和购买同一套住房的房贷记录的,申请贷款时按二套房政策执行。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有两套房产记录、有购买不同住房的两次房贷记录、有一套房产记录和购买另一套住房的房贷记录的,不得发放贷款。

购买非城镇住宅用地上的建筑不计算在住房套数之内,以前办理过装修贷款、商转公贷款、购买非城镇住宅用地上的建筑申请的贷款不计算在住房贷款次数之内。

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的,其房产记录由中心工作人员通过信息系统联网核查取得,六城区以外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在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由其提供其缴存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书面房产查询结果;房贷记录通过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职工征信报告取得。缴存职工办理贷款时需同时签署《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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