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汽车消费信贷

为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4月29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具体内容包括,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完善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用好汽车消费金融等。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通知》明确提出,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持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

此外,在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方面提出,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吨)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目前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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