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项严禁!沧州市政府最新通告

按照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总体部署,为积极打造规范、有序、文明的停车秩序,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价格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中心城区文明停车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严禁 违法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及道路红线至第一栋建筑物外立面之间区域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二、 严禁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及道路两侧擅自设置停车设施、施划停车泊位,或者私设地桩地锁、隔离护栏等硬性隔离设施。

三、 严禁 拆除、损毁、涂改管理部门设置的停车设施和标志标线。

四、 严禁 圈占公安、城市管理部门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五、 严禁 占用停车泊位堆放物品,改变停车功能。

六、 严禁 长期占用停车泊位形成“僵尸车”。

七、 严禁 机动车停车压线、未按车位箭头指示方向不规范停放车辆,做到“停车进位、方向一致”。

八、 严禁 非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在道路两侧设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以外随意停放。

九、 严禁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而收费。

十、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通告规定,主动配合并积极维护道路停车秩序,自觉遵章守纪、文明出行、规范停车。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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