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首关缉公告字[2020]002号

2017年9月21日,中国籍旅客叶建林(护照号码:EA3721927)乘坐QR892航班由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携带象牙制品2件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拟将涉案物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017年9月17日,中国籍旅客骆全(护照号码:E63947521)乘坐EY888航班由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携带化妆品、包、鞋共计19件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07月03日,中国籍旅客许华伟(护照号码:E14341947)乘坐CA182航班由首都机场入境,携带烟117条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9年3月8日,中国籍旅客葛罗凤(中国护照号码:E45772120)乘坐KE855次航班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入境通关时,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携带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化妆品、护肤品等1箱被查获,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9年1月8日,中国籍旅客王昊川(中国护照号码:E96192524)乘坐CA124次航班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入境通关时,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携带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化妆品三包被查获,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12月8日,中国籍旅客王坤妮(中国护照号码:E10260309)乘坐OZ333次航班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入境通关时,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携带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化妆品等2箱及1包被查获,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10月23日,中国籍旅客毛桂芬(港澳通行证号码:C62767369)乘坐KA900次航班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入境通关时,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携带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化妆品2箱被查获,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8月25日,中国籍旅客吕泽宽(中国护照号码:EA2880981)乘坐CA124次航班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入境通关时,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携带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化妆品1箱及2包被查获,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8月18日,中国籍旅客左秀敏(中国护照号码:E32413038)、陈忠信(中国护照号码:E89322044)乘坐CA126次航班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入境通关时,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携带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化妆品一箱及一包,在陈忠信行李中查获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化妆品二箱, 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8月18日,中国籍旅客刘勇(中国护照号码:E90297471)乘坐CA938次航班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入境通关时,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携带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mevius”牌香烟16条被查获,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7月3日,中国籍旅客陈新(中国护照号码:E49708203)乘坐CA908次航班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入境通关时,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携带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鞋179双被查获,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5月24日,中国籍旅客高燕茹(中国护照号码:E86201888)乘坐NH955次航班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入境通关时,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携带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电子烟弹68条被查获,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2月18日,西班牙籍旅客HE SHEN YANLI(外国护照号码:PAB102763)乘坐SU200次航班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入境通关时,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携带旧手机配件3箱被查获,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7年4月25日,中国籍旅客刘心明(中国护照号码:E44620287)乘坐KE853次航班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入境通关时,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携带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化妆品、首饰等2箱被查获,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7年4月21日,中国籍旅客李广栋(中国护照号码:E28403110)乘坐KE879次航班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入境通关时,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携带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化妆品、护肤品、衣服等两箱被查获,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7年10月13日,中国籍旅客崔蓓蓓(中国护照号码:E80651195)乘坐KE853次航班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入境通关时,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携带酒盒32件被查获,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7年8月29日,首都国际机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柳宇英(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号码:00199956)违规在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内的免税店购买卷烟3条被查获,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将上述走私货物或物品予以没收。

由于无法与上述当事人取得联系,现特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内容,中国籍旅客(不含港澳台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中国港澳台及外国籍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述当事人如对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告知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首都机场海关书面提出申辩、陈述及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及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首都机场海关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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