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猛于出轨?

经济与道德的博弈

出轨是人类永恒的话题,于是隔一段时间,就会有明星出一下轨,请大家吃瓜。

纵观这些年的新闻,似乎明星和公众人物不怎么嫖娼了,都改出轨了,这是为什么呢?嫖娼不香了吗?

一个最显见的原因,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里,规定了嫖娼属于违法(虽然不一定构成犯罪)。

著名影星黄海波就在2014年因涉嫌嫖娼被刑拘后收容教育半年(这个收容教育直到今年才终于废止),随后销声匿迹,淡出娱乐圈。

虽然对他来说,以这种方式淡出是福是祸只有他自己知道,但是对于大多数明星来说,退圈就意味着职业生涯的终止,堪称毁灭性的打击。

相比之下,出轨不违法,更遑论犯罪,还不用给钱,岂不美哉?

但是回望历史,却是另一番景象,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景象。

出轨还是通奸?

今天大家常说的出轨(这里仅指肉体出轨),其实在民国以前和今天的中国台湾,有着另一个更为耸人的称呼,“通奸”。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违背各自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区别于强奸,这里的性行为是当事双方同意的。

违背了义务,就会丧失相应的权利,那么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会失去怎样的权利呢?

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规定,所以通奸者受到的惩罚多是家庭和社会层面的。

但在民国时期,是有通奸罪一说的。

当时的《刑法》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我国台湾地区也延续了这一法律——台湾地区刑法第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他人通好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好者亦同。

而在世界其他一些地方,出轨的代价更加令人发指,印尼对于通奸罪会处以高达5年徒刑,还有公开施行5-100下不等的鞭刑,不过与新加坡皮开肉绽、深可见骨的残酷鞭刑不同,这里的鞭刑更多是起到示众、侮辱的作用。

部分阿拉伯国家就更不必说,臭名昭著的石刑适用于各种“犯罪”,通奸也不例外。

监狱和刑罚涉足到婚姻的经营与维系,这在今天我们看来,是难以想象的。

但是即便没有法律的介入,民间捉奸打小三的事件频发,说白了就是动用私刑,有些场面的惨烈程度几乎堪比石刑。

“不许嫖娼?我选择死亡”

1949年,一批民国遗老们自杀,倒不是对故国多有感情,他们只是听说了“新中国不许嫖娼”。

对出轨处以一年徒刑重罚的中华民国,对于卖淫嫖娼却并不追究,完全合理合法。

翻阅胡适日记就可发现,青年胡适在两个月不到的时间里打牌15次,喝酒17次,进戏园11次,逛窑子10次。

这和日后他“中国青年的思想导师”的身份是多么违和,但胡适绝不是个例。

事实上,民国时期文人墨客狎妓成风,我们熟知的陈独秀、鲁迅、徐志摩……都未能免俗。

直到当时的北大校长,教育家蔡元培建立“进德会”,主张“健康娱乐”,不要嫖娼,还有如辜鸿铭这样的大儒不肯签字加入。

建国后有“一举禁娼成功”的历史,就业、结婚、回乡,三管齐下消化了旧社会的妓女行业——

政府给当初的小姐提供出路,可以就业;

1950年婚姻革命,贫困男性可以找妓女结婚;

城市妓女回到农村,按照贫农对待,分田地。

这可以说是新中国制度创新实践的成果案例之一。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的渗透,性“行业”又开始发展壮大。

这段时间的中国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拉锯,从1981年的扫黄运动到1986-1996,十年间十二个省份开始出现性产业征税,征小姐个人所得税,相当于是官方认可了性产业作为合法行业。

最后在1998年,高层严令禁止了这一行为,并将卖淫嫖娼明文界定为违法。

违法与否是道德和经济的权衡

其实仔细想想便不难发现,民国对与嫖娼合法和出轨违法的规定,其背后的推手都是经济。

婚姻的本质是关于社会财富分配的契约,因而夫妻出轨导致的不仅仅是家庭破裂,宏观上看也会影响社会财富分配与经济稳定发展。

而卖淫嫖娼,如果列入征税范围,那么对国家来说也是一笔可观的收入,毕竟即便是今天的中国,税收依旧占国家财政收入的90%以上,而人是动物,性需求是延绵不绝的。

这就是身为资本主义民国政府禁出轨而不禁卖淫的根本原因。

同样的,对于西方一些国家将毒品、枪支交易合法化的行为,其背后也是资本的操纵。

中国的立法基础则不同,道德在我国法律中往往占了很大的比例,虽然出轨和嫖娼同样不道德,但是从常识的层面,嫖娼显然更加违背道德,因而前者不违法,后者违法。

所以回到标题,嫖娼猛于出轨吗?主要是看你用的参照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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