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催告公告

首关缉公告字[2020]007号

2020年2月13日,我关对韩国籍旅客KO JUNGHWAN(护照号码:M06020117)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632号),决定对KO JUNGHWAN处罚款人民币150元。

2020年2月13日,我关对中国籍旅客杜郁(护照号码:E35429009)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708号),决定对杜郁处罚款人民币1.86万元。

2020年2月13日,我关对中国籍旅客付佳佳(护照号码:E13831459)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0〕005号),决定对杜郁付佳佳处罚款人民币4.7万元。

2019年12月26日,我关对中国籍旅客张慧(护照号码:E32993852)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432号),决定对当事人张慧处以罚款人民币2.17万元。

2019年12月26日,我关对中国籍旅客裴会颖(护照号码:EB1748263)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8〕826号),决定对当事人裴会颖处以罚款人民币1.6万元。

2019年12月26日,我关对中国籍旅客韩冰(护照号码:E21302063)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433号),决定对当事人韩冰处以罚款人民币0.18万元。

2019年12月26日,我关对中国籍旅客董小静(护照号码:E45070070)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8〕492号),决定对当事人董小静处以罚款人民币0.57万元。

现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期限已经届满,但相关罚款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关特制发《催告书》对当事人进行催告。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

一、上述当事人应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和义务。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缴纳上述处罚决定处以的罚款。

由于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现将催告内容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外国籍及中国港澳台旅客或法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上述当事人对本催告书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上述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首都机场海关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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