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公告

首关缉公告字[2020]00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之规定,我关拟对2017年至2019年间查发的68起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行政案件涉案货物、物品予以扣留,特此告知相关当事人法定权利义务。其中,中国籍当事人(不含港澳台)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中国港澳台及外国籍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应持有效证件到我关办理手续,逾期不前来办理手续的,我关将依法扣留涉案货物、物品。扣留期限365天,自扣留之日起算,不包括复议、诉讼期间,以及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当事人不服扣留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首都机场海关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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