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首关缉公告字[2020]003号

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间,下列当事人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或管制刀具从首都机场海关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扣。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查验记录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将上述海关在扣禁止进出境物品或管制刀具予以没收。

当事人名称及证件号码:

一、中国籍旅客(不含港澳台)

何思佳(护照号码:G41623863)、郭满金(护照号码:G30779009)、谢刚(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号码:K90628553)、张为(护照号码:PE0965580)、王泽平(护照号码:DE0002843)、程乔(护照号码:E67530027)、曲一(护照号码:EC9716886)、鲁国平(护照号码:G49627468)、彭湃(护照号码:EB6274040)、刘华(护照号码:G39719409)、张清(护照号码:G51108777)、马小超(护照号码:E99015680)、贾军平(身份证号码:610125197006015210)、刘宗庆(护照号码:E87657404)、张朝芳(护照号码:EA8536276)、蔡发青(护照号码:EA2782107)、张存生(护照号码:PE0866885)、张慧慧(护照号码:G40518071)、徐德义(护照号码:E93858536)、冯霖(护照号码:E30530413)、骆健(护照号码:EA9463977)、普学杰(护照号码:G38053643)、卜庆山(护照号码:E85863558)、朱永安(护照号码:E94315999)、冯菲(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号码:T31608686)、王俊龙(护照号码:PE1242389)、沈博(护照号码:E09724435)、桂正茂(护照号码:ED9345943)、吴芯仪(护照号码:E51636038)、杨旭雷(护照号码:EA2170957)、许文庆(护照号码:E41447250)、刘先文(护照号码:SE0350128)、刘宇(护照号码:EC5723964)、张春秀(护照号码:G40646894)、王伯阳(护照号码:ED3054826)、胡彩虹(护照号码:E47371330)、方文珠(护照号码:E18750906)、韩治(护照号码:EC1849336)、翟巍(护照号码:ED6456853)。蒋月强(护照号码:EF0853824)、刘力人(护照号码:G33880384)、翁金龙(护照号码:G45916728)、尚文强(护照号码:E09618666)

二、中国港澳台及外国籍旅客

俄罗斯籍旅客OCHIROV ERDEM(护照号码:754653892)、俄罗斯籍旅客EGOROV VLADIMIR(护照号码:730275351)、美国籍旅客JONES HOLLY JUNE(护照号码:498577494)、美国籍旅客HUGHES LAURA CHRISTINA(护照号码:462155138)、泰国籍旅客PHUPAYAKRUTPONG PAYAPHOTORN(护照号码:AA8387328)、澳大利亚籍旅客WALKER ANTHONY KURT FEHLHAUER(护照号码:N7360567)、俄罗斯籍旅客KOZINA ZHANNA(护照号码:756761363)、俄罗斯籍旅客LITVINOV EVGENY(护照号码:723903917)、美国籍旅客SHA KE(护照号码:530792177)、美国籍旅客LIANGPUNSAKUL SUTHAT(护照号码:490923384)、英国籍旅客HARVEY JEREMY DAVID(护照号码:519516282)、李世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60625793)、美国籍旅客BROCHERO ALFONSO DE JESUS(护照号码:524177849)、马来西亚籍旅客LIM SIEW CHOON(护照号码:A39225333)。

由于无法与上述当事人取得联系,现特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内容,中国籍旅客(不含港澳台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中国港澳台及外国籍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首都机场海关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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