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检察官本质上是炒菜者,辩护人应是菜品出炉后的品菜师

作者:王世柱(法学博士 北京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前高级法官),原题:新常态下刑事诉讼构造应以辩护为核心价值

作者:新时期,纠偏侦查中心主义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如火如荼,最近外添了公诉机关的主导责任这把火,更加炽热起来。

那对应的辩方或者说律师,是什么地位作用?

律师界避而不论,或觉得自娱自乐的讨论也没什么意义。

但是,不能因客观现实的无奈而放弃了理论上的探讨,否则便失去了前进的方向与动力。笔者不畏笔陋作以下探讨,希望抛砖引玉,将此问题的讨论引向深入。

向来认为,公安是做菜的,检察院是端菜的,法院是吃菜的。但由于近来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检察系统提出了检察官的诉讼主导作用、主导责任,有专家领导以餐厅服务员协助客人点菜为例,形容端菜的人也可以主导整个诉讼活动。

那么,被告人是什么?辩护人又是什么?

仅仅被动挨打,成为公检法餐桌上的一道菜吗?

笔者坚定的回答,非也。

笔者认为,被告人是这道菜的田间种菜人,辩护人应为菜品出炉后的品菜师。

品菜师的价值,是在法院吃下这道菜之前,善意提醒法院本菜之食材并非源自本案种菜人故其质地不敢保证,或本菜加工过程受污染而有毒有害不宜食用,或品相不佳故厨艺有待提高,如此等等。

因此,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与审判的中心地位、控方的主导责任相呼应的,应是辩方的核心地位

辩护的核心价值,是由以下因素决定的:

第一,这是由刑法的目的决定的。

现代刑事法律(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并非为了“快准狠”打击犯罪之便利。恰恰相反,现代刑法特别是秩序法之起源,是为了给公权力带上无形之制度枷锁,将其锁进制度铁笼,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实现定罪量刑的精准化,以防止刑罚权之非理性冲动、蔓延而伤及无辜,从而保护公民之权利不受公权力之随意侵犯。全部刑事法律之精神即在于此。

如果刑法的任务在于打击犯罪,那取消公检法实行军事化审判,当场击毙,就地正法,效率最高,何需刑法束手束脚?!刑法的制度目标与逻辑起点,决定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重心应当由打击转向辩护,辩护才是诉讼的核心价值。

第二,这是由刑事诉讼的价值决定的。

既然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而非打击,那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就是人权之保障而非客观真实之发现。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成为手段而非目的,为了达致客观真实之目的而不惜滥用乃至牺牲程序、侵犯人权,如广受诟病的刑讯逼供,其屡禁不止之制度根源,就在于价值判断上“客观真实”优于“人权保护”,在“屈打成招是例外,不打不招是常态”的真实状态下,通过刑讯获得“口供”,以口供获得其他物证书证,不失为追求客观真实的效率之举。这一顽疾在“排非原则”立法并实施后,其市场越来越小,可以坚信不久将基本绝迹。

再如,上诉不加刑、禁止双重危险的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国家公诉权之随意发动,以免随意侵犯公民权利,客观上确有放纵犯罪的可能,但丝毫不影响人权保障的优先地位。

既然刑事诉讼的价值序列中,人权保障优于客观真实,那代表被告人权益的辩方,就理应获得更多的关注、更多的倾听、更多的保障。

第三,这是由庭审的功能决定的。

正因为刑事诉讼的价值首先是人权保障,那庭审功能应当是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以及有罪的人罚当其罪。庭审的焦点,自然应当是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构成何罪及其量刑,故所有庭审活动均应围绕这一焦点展开。而在展开过程中,面对强大的侦诉公权力量,面对定罪已成基本事实的局面,辩方能否从浩如烟海的杂多证据中洞察无罪的蛛丝马迹或提出颠覆性观点,决定了庭审活动是否能实现刑法的基本目的——避免伤及无辜或罚当其罪。因此,刑法的目的在保护人权,而庭审的功能在于防止错案,辩方当然是庭审的重中之重,称之为庭审的核心,毫不为过。

第四,这是由诉讼的主角决定的。

诉讼的主角就应当是辩方之一的被告人。没有被告人就没有庭审及诉讼,没有辩护也就没有正常的庭审及诉讼。无反对、无诉讼。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失去反对的声音容易导致冤错案件,这是司法铁律与历史血训,故而今要求刑事辩护全覆盖。既然刑事诉讼的主角是辩方,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益能否得到法定的保障,其命运能否得到合法公正的处置,取决于辩方的核心地位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第五,这是由控辩的力量决定的。

如果说民商事诉讼是两个成年人的搏斗游戏的话,那刑事诉讼就是一个成年人空手挑战全副武装的军团。

相对庞大的国家机器、组织力量,辩护人不仅没有独立的调查取证权等国家机关拥有的诉讼资源,仅有的三寸不烂之舌,不但随时可能被打断,且行使不当也容易带来牢狱之灾。

在力量如此悬殊的竞赛中,公正的实现有赖于裁判权对辩护高看一眼、厚爱一些,以此努力对本已制度失衡的天平进行修补与扶正。

毕竟,强大的国家机器,碾压或杀掉一个人易如踩蚁,但一个国家的伟大与文明,却恰恰在于通过诉讼制度的设计与实施,避免了错杀无辜,或者在罪疑可杀可不杀时作疑罪从无处理,走向至高的文明境界。

古今中外,成功指控他人犯罪而获得的嘉奖,与有效辩护他人无罪而获得的荣誉,其份量之差异,相信法律人不难作出判断。

正是控辩双方这种力量的悬殊,使辩护成了刑事诉讼各方以及社会关注的焦点。

第六,这是由律师的价值决定的。

律师天生代表反对的声音、制衡的力量。当然,反对之目的在于让裁判者兼听则明,并非为了反对而反对。

既然刑法的目的在于人权保障,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是避免错案,那律师的这种反对者角色,决定了其在避免冤错案件中的核心作用。律师未尽到反对者的角色义务,让裁判的天平全部向控方倾斜,是严重失职。

在近年来纠正的冤错案件中,公检法办案人员被问责、被追究刑责的不在少数,但这些案件的辩护人,如果并未深入研究案情、未提出疑点而作形式化辩护,难道不应该自我鞭挞、自我忏悔吗?难道就没有一点起码的法律责任至少是民事责任吗?

我认为,应当研究建立刑辩律师辩护失职的责任追究体系,对重大冤错案件中律师具有重大过失的,进行责任追究。

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就是保护我们每个人的权益,树立这一现代刑法理念,其重要性无需赘言。同理,树立辩护的核心价值观,发挥辩护的主体作用,才能避免现代刑法理念停于纸面、沦为口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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