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原因健身房未开门营业消费者可否要求延长会员卡有效期?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安文元

疫情对一些个体经营者带来冲击,健身房等营业场所长时间无法营业,从而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也对消费者带来了损失,针对这些疑问,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团队给予了解答。

我去年6月份办理了一年期的会员卡,因疫情原因从2月份至今,该健身房一直未开门营业。请问是否可以要求延长该会员卡的有效期?

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子豪:一般来说,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适当延长该类会员卡的有效期。

受本次疫情影响,各地的健身房、KTV、洗浴中心、网吧等空间相对封闭、人员相对聚集的经营性场所,目前仍处于暂停对外开放的状态。不少消费者办理了年卡、季卡等固定期限的会员卡后,都面临着无法实际消费的困扰。应注意到,该类经营场所无法正常营业,从法律上讲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原则”。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案涉服务合同关系中,消费者和商家均没有违约行为,也确有个别商家依据该条规定通知消费者不予延长会员卡期限。但本律师认为,个别商家的这种行为并不正确。首先,应注意到上述法律条文中均明确规定,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自消费者办理会员卡之日起,即和商家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消费者支付了预付款,商家则应在约定的会员有效期内提供营业服务。其次,法理上来看,应该遵循“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即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虽然系不可归责于商家的原因未能营业,但商家仍应依法向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

故而,本案中虽然存在不可抗力的因素,但健身房应当分担消费者的损失,或减少价款、或延长健身卡的时间。就延长健身卡使用时间的起算日期,延长到哪一天,应结合我市疫情防控程度、相关政策的内容和时间具体确定。此外,本律师建议,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人民调解中心等机构组织就此问题应积极作为,通过建立健全商家和消费者双向沟通协商体制机制等方式,力争做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提振消费、推进企业复工复产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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