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新黄河记者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高空坠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某小区一长期空置毛坯房窗户玻璃意外坠落,砸中停放在路边的私家车,车主起诉房屋房主索赔8450元。庭审中,房主提出,自己长期在外工作,早已把房屋钥匙交给物业公司,双方口头约定由物业代管房屋、排查风险,赔偿责任理应由物业承担。法院审理后认为,仅凭交付钥匙的行为,不足以认定物业已经承接房屋的管护责任,房主作为产权人,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车主违规在路边随意停放车辆,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当自担部分损失。最终,法院判定房主承担70%的赔偿责任,车主自行承担30%责任。
据了解,2025年11月,原告姜某将车辆临时停放在某小区外西侧路东,后其车辆被被告许某家坠落的玻璃砸坏多处。姜某主张被告许某赔偿其车辆维修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8450元。
被告许某称其房屋于2019年交房,但许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并未装修入住,为防不能及时处理房屋突发状况而将房屋钥匙交给了物业公司,当时与物业公司口头约定由物业公司负责看管房屋,发现风险及时处理,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许某主张追加物业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历城法院审理认为,许某系涉案房屋所有人,虽然其将房屋钥匙交付给物业公司,但根据其陈述系为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而为,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某物业公司约定由物业公司对其房屋进行看护、管理,该房屋亦未有其他使用人,故许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应对姜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现有证据,许某申请追加物业公司作为第三人无实质意义,法院不予准许。
姜某随意将车辆停放在路边,对其车辆损坏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许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姜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对姜某主张的损失,根据现有证据,法院认定姜某的车辆损失为3000元,其他损失尚未实际维修、支出,无法确定,法院暂不予处理,姜某实际维修后可另行主张。许某应赔偿姜某2100元(3000元×70%)。姜某主张的误工费和交通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官工作室一级法官高凤英表示,许某系涉案房屋所有人,涉案房屋已向其交房,其虽然未装修入住,但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物业公司约定由物业公司对其房屋进行看护、管理,该房屋亦未有其他使用人,故许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应对姜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姜某因没有规范停放车辆,对其车辆损坏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记者:李震 编辑:刘玉红 杨宗帅 校对:刘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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