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依法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督的规定
【开栏的话】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修改的最新内容,系统全面地学习和掌握《条例》规定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组织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释义》,对修改后《条例》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了逐条阐释。目前该书已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发行,现摘登部分内容供读者学习使用。
【条例原文】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整合各类监督信息资源,强化数据综合分析研判,促进及时预警风险、精准发现问题。
【条例释义】
本条是关于依法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督的规定。
科技发展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带来新机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决策部署,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构建贯通全流程、全要素的数字纪检监察体系;三次全会进一步要求,加快构建数字纪检监察体系,深入推进大数据、信息化建设;四次全会围绕以大数据信息化赋能正风反腐作出一系列部署;五次全会强调要注重科技赋能,加快推进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建设。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相关部署要求,适应反腐败斗争实践需要,创新开展监督工作,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在纪检监察业务中的运用,利用科技手段提升工作质效。本次修改《条例》,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部署要求,结合监察工作实践探索,新增本条规定,明确信息化监督的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标,将依法运用新技术新手段加强监督上升为法规制度,推动以信息化赋能正风反腐。
本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依法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督的基本要求。信息化手段是监察机关履职的重要助力,是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途径。本条从依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强化数据分析等方面提出要求,旨在从制度层面推动信息技术和监察工作深度融合,推动监察工作理念、模式、手段变革,提升工作效能。
二是依法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督的工作目标。依法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监察监督工作,目标是提高监察机关发现问题的能力,促进监察工作提质增效。围绕这一目标,监察机关需要依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有效打通数据壁垒,把分散在各职能部门、各信息系统间相对独立的“数据孤岛”有机结合起来。同时,还要注重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数据综合分析研判,总结把握风腐问题规律和特点,推动相关责任主体将监督嵌入业务流程、重点环节,实现全流程实时风险识别、监测和预警。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编辑:汤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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