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丨规范执行大家谈:优化费款系统功能 规范执行案款管理

【来源:天津高法】

执行案款的收存管发各环节关系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司法公信力,加强执行案款管理是规范执行行为的重要内容。全国法院“一张网”上线运行以来,费款系统作为执行案款管理的主要工具,实现了收存管发全节点留痕和全流程可溯,成为各级法院为案件当事人管好真金白银的有力抓手。为一体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应当使费款系统有关功能进一步适配执行案款管理规定。

一、费款系统适配案款规定的重要意义

随着执行工作规范提升三年行动的深入开展,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持续细化完善。将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嵌入费款系统的程序代码,本质上是将管理规范固化为不可逾越的系统铁闸,确保每一笔案款的收存管发都在制度预设的轨道上流转。

一是有利于扫清监管视障。费款系统各项功能的算法逻辑是否严密契合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直接决定着费款系统各项统计数据和预警提示的真实性、可靠性。如果二者之间不能实现精准适配,一方面可能造成部分符合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操作被视作违规误报,分散执行案款监管精力;另一方面可能造成部分违反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操作未能被系统检测报警,形成执行案款监管盲区。

二是有利于规范权力运行。执行案款管理廉政风险大、社会关注度高。费款系统若不能精准区分执行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办理用时,超期责任便难以厘清;若不能限制暂扣款账户直接向当事人发放,监管视野就会出现盲区;若延缓期限可被随意拉长,则可能成为滋生消极执行问题的土壤。实现费款系统与案款规定深度适配,能够把案款管理权力关进“数据笼子”,从源头压缩人为操作弹性,推动执行权在法治化、标准化的框架内规范运行。

二、费款系统与案款规定错位的表现

一是超期发放案款统计过于粗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案”“款”“发”分离、部门协同、分级审批执行案款管理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普通执行案款和涉民生执行案款的发放分别作出了22个工作日和15个工作日的时限要求,并规定了两类案款发放中执行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办理时限。当前费款系统对超期执行案款仅设置“到账>15个工作日未发案款”一项监测标准,既未根据案款类型分别设置统计口径,又未区分执行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办理时限。这种统计方式无法突出涉民生案款的优先保障地位,也难以精准定位执行与财务环节各自的延误责任,导致超期统计的管理效能打折扣。

二是未限制执行案款延缓发放期限。《意见》明确了延缓发放执行案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目前,在费款系统中进行执行案款延缓发放审批操作时,延缓期限可由承办人任意选择,延缓期限可能超过3个月,存在违规延缓发放执行案款的技术通路。在执行案款监管实践中也发现部分案件承办人在选择延缓期限时出现计算错误,误将延缓终止日选定为3个月之后的情况。

三是未限制暂扣款账户发放执行案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开设执行专户或在案款专户中设置执行款科目,应当采取“一案一账号”的方式对执行款进行归集管理;《关于执行案款管理“八个严禁”的通知》规定,严禁案款游离“一案一账号”系统外,防止脱离系统管控。当前费款系统条件下,因远年案件未生成执行专户“一案一账号”、当事人自行向暂扣款账户缴纳等原因进入暂扣款账户的执行案款,可由承办人在暂扣款账户中办理认领和发放,脱离了执行专户“一案一账号”监管。

四是超期案款频繁发生统计错误。当前费款系统中,处于延缓发放状态的执行案款发生以下三种情形时会被系统认定为超期案款:一是延缓发放期限届满前再次办理新的延缓发放审批,但延缓发放审批未能在发起当日完成的;二是办理案款发放后但出账失败,且未能在出账失败当日完成新的延缓发放审批的;三是办理案款分配后转移至其他执行案件“一案一账号”,且未能在案款分配当日完成延缓发放审批的。其中,前两种情形系费款系统自动将前序延缓发放状态于新的延缓或发放审批发起之日解除导致,第三种情形系案款到账时间未更新且延缓状态未随案款一并转移至新案件导致。这些情形均非实质意义上的“超期未发”却被费款系统错误识别,进而扰乱了执行案款监管数据,分散了执行案款监管的有限精力。

三、优化费款系统功能的建议

一是构建类型化、分段式超期统计模型。在立案信息采集时,用好“是否涉民生案件”标识功能,加强对执行依据案由的智能识别,自动关联案款监管模块。系统根据标识或关联信息分别为涉民生案件和其他案件设置15个工作日和22个工作日的发放时限,实现分类监测、精细管理。同时,将执行部门办理时长与财务部门办理时长分列统计、分段预警,使超期节点一目了然,通过明晰案款超期发放责任倒逼执行部门与财务部门严守时限要求,帮助当事人早日兑现胜诉权益。

二是锁定延缓期限最长可选范围。将“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固化为费款系统的代码规则,使承办人在发起延缓审批时,仅可在起始日后3个月内的区间选择延缓终止日,将超过此区间的日期设为不可选中。通过技术手段将刚性规定转化为操作限制,杜绝延缓期限任意延长的隐患,节约干警精力、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在延缓发放期限届满前10日,在当前临期预警机制基础上,直接向承办人发出系统提示,确保符合继续延缓发放条件的案款及时办理新的延缓发放审批。

三是限制暂扣款账户向当事人直接发放执行案款功能。限制暂扣款账户中被认领为执行案款的资金流向,禁止直接向当事人或案外人发放。对已设立执行专户的法院,暂扣款账户中的执行案款仅可发放至本院执行专户且原则上应当直接发放至执行专户“一案一账号”;对未设立执行专户的法院,暂扣款账户中的执行案款在办理向当事人发放手续时,应当设置是否进入执行款科目的校验环节,确认该笔执行案款进入账户内执行款科目后方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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