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发传单”散播他人谣言?法院判决道歉又赔偿

吴女士与张先生任职于上海同一家公司,小林系吴女士的前男友。

2025年7月某日晚间,小林前往吴女士工作的产业园区,将事先准备好的、内含有吴女士与张先生私生活不实描述的传单投放至园区食堂周边。次日,传单被园区员工捡拾、传阅,相关内容在园区迅速扩散。

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小林实施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后张先生以侵犯他人名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先生认为,自己与吴女士无恋爱关系,被告小林捏造并散布涉个人隐私不实信息,致使周围同事对此议论纷纷,张先生深受其扰,出现失眠、焦虑等症状。张先生要求小林书面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等损失。被告小林辩称,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仅认定其侵犯隐私权,并未认定其侵犯原告名誉权;传单记载的内容均属实,自身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

被告小林虽辩称传单内容属实,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且张先生对此均予以否认。被告小林在原告及案外人共同工作的产业园区投放传单,传单内容系其虚构事实,整体语境下容易让园区人员产生对张先生私生活、职业操守的负面评价,客观上易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对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

据此,综合侵权场所、传播范围与损害程度,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小林在涉案产业园区发布经人民法院审核的书面道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赔偿原告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律师费2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判决现已生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文来自大风号,仅代表大风号自媒体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