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张驾车沿高速公路行驶,途中撞上道路中央其他车辆掉落的轮毂,造成车辆损坏。因就赔偿事宜与道路管理方协商未果,大张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道路管理方支付其拖车费、修车费等各项费用。高速路面有遗撒物致车辆受损,道路管理方一定担责吗?
——道路管理方能证明尽到了法定管护义务,不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公路养护技术标准》,高速公路日间巡查频率为1次/日,夜间巡查1次/月,且应双向全程巡查。本案中,道路管理方提交了事故当日的巡查检查记录,证实案发当日已按规范对事故路段开展日常巡查,巡查频次与流程均符合上述标准要求。据此,法院认定道路管理方尽到了法定管护责任,不担责。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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