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长护险”)是为因年老、疾病或伤残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且被评估认定为失能的参保人,提供的基本生活照料及相关护理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2026年起,我市率先将职工医保参保人纳入长护险参保范围。计划利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纳入长护险参保范围。
长护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参加长护险有待遇等待期吗?
9月23日
沈阳市医保中心
对市民关心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
问:参加长护险是否需要缴费?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需要缴费。
1.单位职工长护险缴费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0.15%缴纳,缴费基数与同期职工医保基数一致,与职工医保缴费同步征收。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0.3%,缴费基数为同期基本医保缴费基数。
3.退休人员缴费费率为0.15%,原用人单位不缴费。
注:2026年为我市长护险制度实施首年,个人暂不缴费。以后年度,按规定缴费。
问:参加长护险有待遇等待期吗?
答:202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且在2026年我市长护险制度启动时参加长护险的参保人,无长护险待遇等待期。
2026年1月1日以后新参保的或未按月连续参保缴费的参保人,有长护险待遇等待期6个月。
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群体、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当年退役的复转军人及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无待遇等待期。
问:参加长护险后,哪些人可以享受长护险待遇?
答:制度建立初期主要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对失能或规范诊疗后,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失能等级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的,可以享受长护险待遇。
问:如何申请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
答:参保人或代理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申请失能等级评估:
1.线上可通过“沈阳智慧医保”APP提交失能等级评估申请材料;
2.线下可到医保各分中心、承办长护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经办机构)长护经办窗口或自助服务一体机提交申请材料。已入住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参保人,可由所在定点服务机构,通过沈阳市两定机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的照护端代为提交机构集中评估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参保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线上填写或线下到窗口领取并填写《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还可提供失能相关治疗的住院病历或诊断书。
问:如何识别上门评估人员身份?
答:上门评估人员着装统一为蓝色马甲,并佩戴标识,人员数量为3人,其中1名评估专家,1名评估员,1名长护专员,评估人员首先使用“沈阳智慧医保”APP进行扫脸识别,并向参保人或代理人展示电子工作证(包含专家编号、专家照片、专家性别、工作单位及职务、当前日期)。
问:长护险待遇标准是多少?可以发放现金吗?
答:长护险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每人每月待遇最高限额为1200元。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可以选择居家护理、机构护理或社区护理。
1.选择居家护理的重度失能人员,每月上门护理时长最长不超24小时,按时长付费,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2.选择社区护理的重度失能人员,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3.选择机构护理的重度失能人员,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长护险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
问:长护服务机构有哪些?
答:长护服务机构是指能够为失能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我市长护服务机构将悬挂辽宁省统一的定点标识。具体机构名单可通过沈阳市医保局官网(https://ybj.shenyang.gov.cn)、“沈阳智慧医保”APP、微信服务号或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进行查询。
问:什么是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
答: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是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类型。参保人可以按照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服务类型。
1.居家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参保人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内为其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2.社区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以社区为依托为参保人提供就近就便的长期护理服务;
3.机构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所开设的机构内为参保人提供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问:哪些情况下,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
1.国家长护险基本服务项目目录规定之外的项目;
2.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3.应由第三方依法承担的护理费用、在境外发生的护理费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4.制度建立初期,参保人在异地不享受长护险待遇。待国家、省统一部署后,另行规定。
问:如果选择了居家护理服务,后续可以调整为入住养老机构或选择社区护理吗?还需要重新评估吗?
答:可以调整。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或机构护理三种护理类型可以互相转换,评估有效期内不需要重新评估。如需变更待遇享受方式,可通过“沈阳智慧医保”APP线上申请,或由参保人或代理人,持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医保各分中心或第三方经办机构窗口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变更长护服务机构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待遇在护理方式变更的次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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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沈阳日报、沈阳发布客户端记者 樊华
编辑:崔扶尧
校对:兰鸿翔
责编:邸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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