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发布加强海岛保护通告,发生这些行为将被罚款

惠东县人民政府日前发布《关于加强海岛保护的通告》,明确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海岛及周边海洋环境管理,保护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生违规行为将被罚款。该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告所称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包括但不限于坪峙岛、桑洲、小星山、花榕树洲、西虎屿、东虎屿、三姐妹等。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

根据通告,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因教学、科研确需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的,应报经海岛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通告明确,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游艇、小艇、乡镇船舶、渔船等各类船舶非法停靠、登陆无居民海岛;未经批准,禁止任何人员前往无居民海岛开展潜水、钓鱼、游泳、观赏、露营等休闲、体育、旅游活动。

有居民海岛开发建设方面,应当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水资源和森林保护等法律法规,保护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系统。

自然保护区内海岛保护方面,除经国务院批准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活动外,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开展人为活动,不得开展与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参观、旅游等活动。

发生下列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通告指出,无居民海岛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不完善,登岛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易发生摔伤、溺水、被困、毒蛇伤人等事故。非法登岛活动多使用“三无”船舶、乡镇船舶等非法载客交通工具,严重扰乱海上交通和生产秩序。

法律责任方面,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进行生产、建设或组织旅游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船舶擅自进入、停靠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社会公众监督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岛保护法律的义务,并有权举报违反海岛保护法律、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发现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或95110海上报警平台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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