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即将施行!今冬起供热确实不达标可减免或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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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东区融媒体中心记者:许倩报道)截至9月22日,米东区供热企业已陆续对辖区管网进行充水试压,以便及时发现各类问题,查缺补漏,为设备平稳运行和正常供暖提供保障。与往年不同,从今冬明春采暖期开始,测温、退费到暂停供热,都有了更加明确的标准。

新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采暖期开始后正式实施,届时,居民可依据新规维护自身用热权益。如有疑问,可向所在社区或供热主管部门咨询。

·室温是否达标 检测有标准

家里暖气热不热,不能光靠体感。《条例》明确,居民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可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要求。供热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上门测温。需要注意的是,测温时间不得安排在中午12时至16时进行——这个时段太阳晒着,室温本来就偏高,测出来的温度不能算数。

测哪里、怎么测,新规也写得清清楚楚:居民住宅以各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离地面1.4米至1.5米高度为测试点。检测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如果对供热单位测温结果有异议,可向供热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申请重新测温。

第三方机构测温费用谁出?室内温度达标的,检测费由热用户承担;非因热用户原因造成不达标的,检测费由供热单位承担。

·室温低于20℃就退费,最低18℃退一半

暖气费交了,家里温度却不达标,这笔账怎么算?《条例》也给出了明确答案。非因居民原因造成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20℃但高于18℃(含18℃)的,供热单位按日退还或减收日标准热费的50%;低于18℃的,按日退还或减收日标准热费的100%。退费起止时间自收到热用户告知之日至测温达标之日。因热源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打个比方:如果按采暖期缴费标准付费,折到每一天,用户单日热费为30元,那么室温连续10天在18℃到20℃之间,可退150元;如果10天都低于18℃,可退300元。

·哪些情况不能退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综合《条例》第二十八条,以下因热用户自身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情形,不适用退费规定:

1、擅自连接、隔断、改动、增减供热管线、供热设施;

2、擅自安装换热装置、放水阀、管道泵等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的设备;

3、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破坏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

4、擅自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

5、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或者擅自加装散热器、擅自改变用热系统;

6、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

7、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安全的行为。

热用户实施前款行为,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热用户承担相应后果。

·供热季不想用热?提前30天可申请暂停

具备分户供热条件的用户,可以在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申请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恢复供热。供热单位应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同意需书面说明理由。

业内人士提醒,申请暂停供热并非所有房屋都适用,不具备分户供热条件的、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热用户用热安全和居民公用供热设施运行安全的房屋无法单独停暖,具体可向供热单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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