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驶二轮电动车被坠落光缆挂脖勒伤身亡 涉事电缆公司被判担责八成,赔48万余元

年过七旬的男子贾某(化名)无证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时,被突然坠落的电信光缆挂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贾某的妻子及子女将电信光缆所有人的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电缆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80余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电缆公司赔偿贾某家人各项损失共计48万余元。电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西安中院于20日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2025年5月28日17时许,贾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临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房家路进坞刘路南427米(临蓝路权家路口)时,被坠落在半空中的电信光缆挂倒,致贾某受伤。电缆公司系上述电信光缆的所有人。

事后,贾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颅骨骨折、脑出血等,后转院治疗,出院主要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其他诊断为脑疝、创伤性硬膜下出血等。2025年5月28日,贾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5年5月30日,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陕西智弘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贾某符合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能达成。随后,贾某妻子及子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0余万元。

一审法院依法核定贾某妻子及子女的损失数额共计607314.67元。因电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故应当对贾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记载,贾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两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且贾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电缆公司的责任。综上,法院认定由电缆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485852元,贾某自担20%的责任。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电缆公司赔偿贾某家人485852元

电缆公司不服,以“贾某存在超龄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等多项违法行为”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在驾乘电动车于道路行驶过程中被突然坠落的电信光缆挂住脖子,勒伤死亡。直接原因是电缆公司对其架设的电信光缆怠于及时维护,导致光缆坠落将其挂住受伤死亡。在没有其他原由的情况下,电缆公司应承担绝对责任。鉴于贾某所驾电动车系依机动车管理方式管理的车辆,且其并无驾驶证,原审法院酌定由贾某适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以减轻电缆公司应承担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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