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新修订颁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9月20日正式施行(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拓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新增提取情形3项,分别为:一是装修自住住房的,二是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三是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更好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
近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秉持“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理念,紧扣缴存人住房消费需求先行先试、持续优化政策,部分实践与新条例改革方向高度契合,已提前落地。如,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租赁住房提取等政策已于2018年起施行;装修自住住房提取方面,我市已于4月20日起实施住房适老化改造提取。
今天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
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事项政策
逐一梳理,为你拎干货
一起来关注——
01
支付房租的
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商品住房且租房居住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租住商品住房的,目前标准为2000元/月,多孩家庭3000元/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02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自住住房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足部分还可以提取缴存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账户余额。
支持加装电梯、更新电梯,购买车库、车位、储藏间,缴纳购房契税和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提取。
03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可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
04
装修自住住房的
已施行住房更新或适老化改造提取,即装修提取简易定额模式。缴存人在衢州市范围持有自住住房且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购房(建房)时间在10年(含)以上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最近12个月缴存额,最多提取2次。
05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每年可选择一套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缴纳的物业费,最高按住宅面积每月不超过2.5元/㎡计算。
06
离休、退休的
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免提供退休材料;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批文。
07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销户提取账户全部存储余额。需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08
出境定居的
出国、出境定居的,可申请销户提取账户全部存储余额。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和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当前具体政策及办理流程,可向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服务网点咨询或拨打“12345”热线了解。如后续政策调整,将及时对外公布。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编辑: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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