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关于“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据悉,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党组书记、厅长张文韬做政策解读。
新修订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锚定创新驱动方向 健全科技创新体系
新修订《条例》把“加快科技强区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确立为核心立法目标,以法定形式固化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全区科技创新领导体制。特别是针对基层科技管理力量薄弱短板,《条例》第五条明确:“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科技管理力量支撑,充实人员力量,强化服务职能,提升基层科学技术创新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这从法治层面夯实了科技创新的基层工作基础。
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条例》第五十六条提出“建立健全基础研究稳定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水平”,鼓励盟市和社会力量参与投入;同时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基础研究等方面人才评价周期可以适当延长”,从经费供给、评价导向两端破解基础研究稳定支持不足难题,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保障各类企业平等获取创新资源、平等承接政府科研任务;第三十三条提出,通过财政资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国企创新考核制度,《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完善投入与科技金融机制
《条例》第五十四条对财政投入作出硬性要求:“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地区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此外,在创新主体普遍关注的科技金融方面,《条例》明确支持科创专板建设,鼓励科技企业上市融资。
优化创新生态
《条例》第七十二条提出“财政、审计、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加强财会监督、审计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实行监督检查信息共享、结果互认”,从源头减少重复检查对科研活动的干扰。此外,《条例》还强调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体系,将科研诚信记录作为项目申报、职称评聘、科技奖励的重要依据。同时完善容错免责机制,《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探索性科研项目科研人员已勤勉尽责但未完成任务,可以予以免责结题,后续申报项目、评聘职称不受影响。
新修订的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把创新落到产业上
把实效落到发展上
让每一家想创新的企业
每一位想攻关的科研人
每一级想干事的基层
轻装上阵 大胆突破
内蒙古日报社·草原云记者:田婷 贾奕村
新闻编辑:李超然
二审:于涛
三审:孙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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