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提新车当天被撞,认为事故导致新车贬值损失4万元

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保险公司不会赔付车辆贬值损失。但如果是刚提的新车呢?

长江日报记者采访获悉,前不久,洪山区人民法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2021年-2025年)》上,披露了一个特殊案例:被撞车是一辆刚提的新车。

2023年5月20日16时40分,李诚(化名)驾驶刚提的新车行驶到三环线青化路立交附近路段,与王浩(化名)驾驶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王浩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承保李诚车辆的保险公司已赔付车辆维修费4785元,其中交强险项下财产损失2000元。

车主李诚认为,车辆虽已修复恢复了外观和使用性能,但因为这起事故却导致新车贬值,于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王浩以及他所在的公司共同赔偿车辆贬值损失4万元。

调解阶段,李诚申请对车辆因事故造成的折旧费用进行评估。

受法院委托,第三方公估机构出具公估报告,核定该车市场贬值损失约2.1万元,评估费约6500元。

王浩所在的公司自认王浩系其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但李诚的车辆贬值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

保险公司则认为,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不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之内。

法院认为,机动车贬值损失一般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降低所造成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车辆贬值损失具有间接性、不确定性,原则上不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如待售中的新车等)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

法官认为,本案中,事故车辆为全新车辆,在购买当日发生事故,且因事故导致结构性损伤,贬值已超出一般使用损耗范畴,实质构成车辆交换价值的直接贬损,符合“特殊、极端情形”的例外条件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诚车辆贬值损失约2.1万元;王浩所在公司赔偿评估费约6500元。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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