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9月22日讯(见习记者秦浩铭 通讯员易婧雯)AI生成的47集短剧,上线一天就被人改名、整部搬走。长江日报记者9月22日获悉,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结湖北省首例AI短剧著作权侵权案,认定涉案剧集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判令盗播方赔偿2万元。该判决将AI创作中词元(token)消耗带来的算力成本纳入赔偿考量。
A公司系专业微短剧创作运营企业,长期从事微短剧策划、制作与网络发行。为适配行业数字化创作趋势,该公司探索人工智能创作模式。2026年初,A公司依托生成式AI工具,辅助完成47集微短剧《云上××》(化名),总时长约一小时,已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随后在红果短剧APP、微信视频号等平台公开发布。
上线仅一天,A公司便发现,B公司运营的微信视频号未经许可,将全部剧集完整搬运,并将剧名篡改为《女子×××》(化名),在播放中植入商业广告牟利。
A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迭代,AI短剧制作正成为网络视听行业的新业态,AI生成内容能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也成为数字时代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争议难点。本案的核心争议正在于此:这部短剧的主要画面和配音均由AI生成,它算不算“作品”、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司法实践中,认定作品属性的关键在于,创作者是否付出了具备独创性的智力投入——作品需源于人的智力投入,并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与表达。
江岸区法院审理查明,涉案短剧属融合多种创作要素、历经多轮创作环节而成的影视剧,并非“一键输出”的机械产物。从剧本策划、文案撰写,到分镜提示词设置、人物形象与场景素材选定、AI片段甄别筛选,再到画面剪辑排布、细节修正、伴音与字幕匹配,创作人员全程参与、逐环把关。
创作人员依托自身艺术素养与审美判断,设定素材图片、调试分镜提示词、筛选剔除不符合创作预期的生成内容,引导AI不断趋近并实现预设的创作构想,投入了大量连续性、实质性的智力劳动,对成片具备完整的预见性与实质控制力,AI只是实现创作意图的工具。
据此,法院认定涉案短剧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B公司擅自改名搬运、植入广告牟利,侵害了A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赔偿数额的认定,是本案的特别之处。因双方均未举证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及作品权利使用费,法院依法酌定赔偿数额,综合短剧时长、传播范围、上线热播时段、侵权持续时间、侵权主观过错等因素,并结合AIGC行业创作特性,将创作中词元(token,AI模型处理文本、生成内容时的基本计量单位)消耗带来的算力成本、商用工具授权成本纳入考量。
8月20日,江岸区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万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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