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布三起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案例

中秋、国庆假期即将来临,为持续优化南京都市圈良好的节日消费环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压实价格监管责任,加大现场检查处置力度,守护广大游客与市民价格权益,现联合公布第二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01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餐饮店价格欺诈案

2026年4月,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抖音平台销售“儿童单人烤肉炸鸡畅吃”等6个团购项目均使用价格比较(划线价)方式开展促销,经检查核实,当事人未在网店内标明划线比较价的详细信息,其历史成交价也均远低于划线比较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款20000元。

02

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

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停车场价外加价案

2026年5月,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收费停车场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某酒店停车场收费公示:小型车白天、夜间均按4元/半小时计费;白天连续停放超过5小时、不超过12小时一律按5小时收费。经核查,当事人对白天停车超过5小时不超过12小时的车辆按照实际停车时长计费,与公示收费规则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停车费用的违法行为。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多收价款并处罚款。

03

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餐饮店价格欺诈案

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对多款“自助随便吃”的涮菜标示了单价,并将涮菜单价的总和标示为套餐划线价。经查,当事人从未按照标示的涮菜单价和套餐划线价成交过,且划线价显著高于店内公示价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04

宣城市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客栈未明码标价案

2026年7月,宣城市泾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客栈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住宿经营服务场所没有公示客房价格信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的价违法行为。宣城市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款500元。

05

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宾馆价格欺诈案

2026年3月,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某宾馆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店铺销售的“音影房”价格为229元/晚(划线价259元/晚),门店该客房现场公示及成交价格为189元/晚,划线价259元/晚未实际成交过,属于无真实比较依据的价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5000元。

06

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酒店价格欺诈案

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某酒店价格行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抖音平台提供住宿服务时,虚构该客房从未发生实际成交记录的划线价1689元,也无法提供被比较价格真实依据,让消费者错误地认为客房进行了限时大幅度的优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使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2026年2月,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离不开经营主体的共同参与。经营者应当自觉诚信守法经营,擦亮南京都市圈旅游名片。国庆假期,南京都市圈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全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切实为广大市民游客营造安心放心的节日旅游消费环境。

来源:南京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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