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晋中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中秋、国庆期间广告发布合规提示

2026年中秋、国庆“双节”将至,为维护我市节日期间良好广告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力推动广告合规助企行动,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广告合规发布作如下提示。

1.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2.杜绝发布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广告,不得对“天价”月饼、高端茶叶、蟹卡蟹券等商品进行刻意炒作;严禁使用“高端定制专属”“给领导送礼”等暗示利益输送或宣扬奢靡之风的表述。

3.不得在月饼、茶叶、蟹卡蟹券等商品广告中对商品的产地、规格、等级、含量、制作成分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4.旅游商品及相关服务的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以不真实的营销噱头发布虚假旅游广告。

5.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6.开展医学科普时,不得变相发布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

7.酒类商品广告不得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内容;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内容。

8.烟草类广告不得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不得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9.商业广告中不得以明显量身定制的引证内容为依据,使用“第一”“首创”“最佳”“领先”等用语宣传商品、服务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

10.商家和网红达人在开展互联网营销推广活动中,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种草笔记”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二字。

广告活动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双节”期间,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强广告监测与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广告行为。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节日广告市场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广告线索,可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投诉举报。

来源: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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