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河南民权县一卫生院因张某工亡案,被一审法院判决支付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36420元及相关供养亲属抚恤金。卫生院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事发于2024年3月4日13时50分左右。张某在卫生院放射科工作时感觉身体不适,其妻李某喊来同事施救,同事随即拨打120。救护人员赶到后进行抢救,但张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2025年1月16日,民权县相关部门就张某死亡一事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视同工伤。涉事卫生院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驳回了卫生院的诉求。此后,逝者家属向民权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待遇仲裁裁决,卫生院需向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36420元及支付相关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该问题未解决,家属将卫生院起诉至民权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涉事卫生院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36420元,支付相关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事卫生院应为张某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发生工亡事故后,被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支付费用。张某甲作为张某的女儿,事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张某死亡时张某甲距18周岁差5个月,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5个月的条件,不能因为张某甲的母亲系被告单位职工,否定张某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格。此外,李某乙作为张某的母亲,没有劳动能力,不能因为李某乙的丈夫系被告单位职工,否定李某乙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格。故被告应当支付张某甲、李某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卫生院支付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36420元,支付张某甲供养亲属抚恤金10457.25元,按照张某工资标准的30%即2091.45元(随国家政策调整而变动)支付李某乙供养亲属抚恤金,至李某乙死亡当月为止。卫生院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终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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