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公开通报4起非法占用耕地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引导各地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压紧压实各方耕地保护责任,从严抓好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引导全社会树牢耕地保护法治意识。
通报指出,耕地是粮食安全的命根子,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近年来,广西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充分发挥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作用,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以“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等违法犯罪行为。4起典型案例如下:
一、广西某贸易公司、覃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在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和取土许可的情况下,覃某某作为广西某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该贸易公司名义与北海市某土方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对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某农场高速公路旁的耕地实施大量取土作业,毁损土地共计66.17亩,其中耕地66.1亩(含永久基本农田65.33亩),取出土方约12万立方米,损毁程度为重度破坏。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4年6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覃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案涉耕地已经部分修复。2024年11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对广西某贸易公司、覃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广西某贸易公司罚金二十万元、覃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覃某某提起上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在未依法取得用地许可的情况下,唐某某与桂林市秀峰区甲山乡某村村民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擅自将承租的土地硬化,并在地块上修建道路、建筑物。唐某某的行为造成37.355亩耕地被重度破坏。2024年10月,公安机关以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5年5月,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同年7月,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唐某某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广西平果某钙业公司、潘某伍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9年9月至2023年4月期间,广西平果某钙业有限公司在平果县果化镇某泰采石场项目建设中,未办理任何土地审批手续,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潘某伍决策部署,副总经理潘某好、矿山部部长潘某朱现场组织施工,擅自建设加工场地、堆放砂石,非法占用耕地面积共31.93亩(其中31.72亩为永久基本农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2024年平果市自然资源局先后两次对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予以行政处罚。2024年7月,平果市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移送平果市公安局侦查。2025年2月,平果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平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发后,该公司已缴纳罚款、积极开展复垦复绿整改;潘某伍、潘某好、潘某朱主动投案、认罪认罚,具有自首从宽情节。2025年12月,平果市人民法院对广西平果某钙业公司、潘某伍、潘某好、潘某朱从轻处罚,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广西平果某钙业公司罚金355.77145万元,对潘某伍、潘某好、潘某朱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广西平果某钙业公司、潘某伍、潘某好、潘某朱服判,表示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四、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张某某租赁宁明县明江镇S215省道周边土地,在未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某水泥制品厂,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115亩,案涉地块土壤受到重度破坏、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5年1月,宁明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查处,同年7月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5年12月,宁明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张某某主动清理案涉地块上的废料、砂石,恢复农用地种植条件,并具有自首情节。2025年12月,宁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某从轻处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张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张某某服判,表示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通报要求,各地要以案为鉴、以案释法,做到有案必查、涉刑必移,始终保持对非法占用耕地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广泛开展耕地保护普法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牢耕地保护法治意识,自觉抵制违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共同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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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广西自然资源
编辑丨方璐
校对丨梁捷
审核丨尹莉莉
总值班丨郭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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