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骑手每日收入扣除2.5元保险费,遭遇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保险公司被指据“免责条款”拒赔;申能财产保险回应

外卖骑手每天的收入中,会有一部分被自动扣除用于购买商业险。然而,发生事故后,理赔却并非那么容易。

广西柳州的众包骑手钱先生告诉都市现场记者,今年1月1日凌晨,他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交警认定其无责。

钱先生表示,平时只要上线跑单,平台就会自动从收入里扣除2.5元保险费。商业保险订单显示,该保险由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保。

根据保单约定,伤残保额为60万元,按照十级伤残对应的10%给付比例,理赔金额应为6万元。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告知函》中,也认可了钱先生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

事故发生后,钱先生先按照“新职伤”的流程进行了申报。但当他向申能财险申请这笔商业险理赔时,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主张,该事故已被认定为职业伤害,根据保险特别约定,原则上不应再重复赔付,属于公司不承担伤残赔付责任的情形。

电子保单详情中,有一条规定:“若被保险人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本人人身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保单末尾的“声明”部分也以格式条款写道,骑手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同意责任免除的相关内容。

基于此,保险公司提出,愿意给出4万元的“协商方案”,如果钱先生无法接受,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在确认获得国家“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以下简称“新职伤”)待遇后,承保其商业意外险的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却以“特别约定免责”为由拒绝理赔, 只给出了一个4万元的“协商方案”。

不过,在钱先生看来,结合近期法院判例,保险公司方面的“免责条款”并不受法律支持,应按规定全额赔付6万元理赔金。

延伸阅读:

北京一骑手致残

保险公司拿“免责条款”甩锅?法院判决:赔!

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结了一起与钱先生遭遇如出一辙的案件。

北京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如保险合同中设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向保险最终受益者提示说明,否则条款不生效。本案中,涉案保险虽由案外公司投保,但实际保障权益归属于骑手李某本人。涉案特别约定部分有直接影响李某重大权益的免责内容,故保险公司不能仅向投保公司履行告知义务,而必须向李某本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由于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上述提示说明义务,故上述条款对于被保险人李某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单约定向李某赔偿残疾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残疾赔偿金。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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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都市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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