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苏州公积金发布
关于支持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科室,各承办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更好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支持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进行装修的,可就名下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
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额不超过房屋装饰装修增值税发票金额,且不超过15万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至少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三、提取材料
申请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或单身声明(现场签署)、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装饰装修增值税发票及对应的支付凭证、本人借记卡。
四、办理须知
1.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装饰装修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2年内申请,申请时可选择一次性或分次提取,分次提取的总次数不超过3次,提取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年。
2.缴存人及其配偶再次申请装修提取的,应距上次装修提取间隔满10年(分次提取的以最后一次提取时间为准)。
3.装修提取涉及多张发票的,应在申请时一次性提供并核定提取额度。涉及多个申请人的,应同时到场办理;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持有房屋产权的不予提取。
五、信用管理
申请装修提取的,应现场签署承诺书。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对装修事实、申请材料等进行多形式核查,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核查工作,拒不配合的,将不予提取。如发现有骗提、套取等行为的,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纳入住房公积金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执行期间,上级若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来源:苏州公积金
编辑:徐经纬
审核人:卜子华
审签人:王璟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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