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利用无人机非法狩猎,多人落网获刑

无人机本可用于航拍测绘、山林巡护,是服务生产生活的科技工具。然而,却有不法分子动起歪心思,将无人机用作偷猎工具,在山林间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近日,于都法院刑事庭依法公开审结一起利用无人机非法狩猎案件,几名被告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刑事代价。

图片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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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5年上半年,被告人杜某网购一台搭载红外热成像、可悬挂箭矢的无人机。同年7月至9月,杜某伙同杨某等3人,在本地及周边县域山林内作案。多次操控无人机飞入山林,依靠热成像功能搜寻野生动物,从空中投射金属箭矢实施捕猎,猎捕多只国家 “三有” 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非法获利2万余元。后杜某、杨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无人机、金属箭矢等作案工具全部扣押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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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到案后,杜某等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杜某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以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对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至拘役不等刑罚;扣押在案的无人机、弓箭、铁钩等全部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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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当前非法狩猎手段不断翻新,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无人机、热成像设备开展夜间偷猎。相较于传统捕猎方式,这类手段隐蔽性更强,对野生动物种群和山林生态破坏更大;同时高空抛射物件极易误伤路人,存在双重安全隐患。无人机是便民科技工具,但绝不能沦为偷猎的 “空中凶器”。

广大群众要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的法治意识,严守法律底线,拒绝食用野味,坚决抵制使用科技设备非法捕猎、破坏生态的行为。如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线索,请及时向有关机关举报,共同守护绿水青山与生物多样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供稿 | 张 玲

编辑 | 钟宁昕

初审 | 廖 婷

复审 | 钟久长

终审 | 刘海峰

原标题:《警惕!利用无人机非法狩猎,多人落网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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