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请人拆装家中护栏门窗施工者不慎坠亡,被判赔6万余元!法院:未审查高空作业资质存在过失

山东烟台一起因居民找人拆装阳台护栏、门窗引发的案件,近日经二审维持原判。施工人员邓某在作业中坠亡,房主孙某被法院认定存在选任过失,需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6万余元。9月4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孙某上诉,维持原判。

事情起于2026年3月底。经同小区业主推荐,家住烟台市牟平区的孙某联系邓某,让其拆除并安装自家301室的客厅阳台护栏、门窗等。两人通过聊天软件敲定各项施工价格,邓某回复“我已确认”“要做的话把密码发给我”。3月31日,邓某进入孙某家开始作业。

4月1日,邓某在阳台作业时坠亡,路人发现后拨打120并报警。警方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显示,经调查和检验鉴定,确认系非正常死亡。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邓某身系自备安全绳在阳台外侧拆除护栏,下午将搅拌好的浆装桶带到室外粉刷涂抹,干了挺长时间后,旁边帮忙的贺某抬头发现窗外的人不见了,邓某已躺在楼下草坪。

邓某家人起诉孙某,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合计70万余元。家属认为,孙某与邓某之间系雇佣关系,孙某雇人高空作业却未核实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邓某名下成立有专门从事门窗安装、护栏拆除业务的某公司,其本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100%持股股东。法院认定,孙某与邓某之间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邓某自行找帮手、自带工具作业,孙某关注的是工作成果的完成而非劳务过程本身。

法院同时援引民法典第1193条指出:“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邓某作为专业从业人员,对高空作业危险性应有充分认知,却未能确保安全绳等安全设备完好,对坠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孙某作为定作人,应当对承揽人是否具备高空作业资质等尽到合理的审慎审查义务,其未举证证明曾作必要审查,存在选任过失。据此,一审酌定孙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6万余元。

孙某不服,上诉坚称自己对邓某是否具备高空作业资质无法进行审查,也不存在审查义务。9月4日,烟台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为孙某未尽必要审查义务、存在选任上的过失,一审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孙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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