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多岁的刘某入住玉林市陆川县社会福利院温泉分院已3年,去年6月的一天下午,他在养老院洗澡时不慎摔倒受伤。其家属认为,是养老院疏于照顾所致,遂将陆川县社会福利院诉至法院,索赔11.8万余元。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在养老院洗澡时摔伤。受访者供图
九旬老人在养老院自行洗澡摔伤
刘某的孙子小刘告诉记者,爷爷今年94岁高龄,在未摔倒前身体一直很硬朗。因爷爷年事已高,家人无力照顾,2022年4月,家人便与陆川县社会福利院温泉分院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家人每月支付养老服务费2400元。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责权利。在一份《告家属书》中,院方强调:护理员因工作需要离开老人身边时,老人如需要照料请呼叫护理员,不得擅自行动,老人在自行走动或单独活动时,院方无法确保老人不发生跌倒、骨折、身体损伤等意外事故。在一份《托养入住知情同意书》中,院方表示不提供一对一护理服务(特殊情况另行签约)。刘某的女儿在服务合同及知情同意书等文书上签了字。

在双方签订的《入住老人风险告知书》上,明确约定了非服务不当情况下产生的意外,院方不担责。受访者供图
2023年8月28日,该养老院又向小刘出具了《入住老人风险告知书》,主要内容为:“……长者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骨质疏松,因此在入住过程中,老人可能因行走不稳而跌倒或在座椅、坐便和活动时用力不均等原因,导致老人出现软组织损伤、骨折(伤残)、死亡等意外……本院工作人员已将上述入住长者潜在意外风险明确告知入住老人的委托人,在非服务不当的情况下,此意外情况出现,我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特此告知!”小刘在该告知书上签字。
2025年6月8日下午2时30分许,在护理人员不在场,也没有呼叫护理人员的情况下,刘某自己进入房间内的卫生间洗澡,不慎摔倒受伤。送医后,老人被确诊为左股骨颈骨折,换了人工髋关节,经20多天的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3万余元。
家属索赔11.8万余元被驳回
事后,刘某及其家人认为,是养老院护理员疏于照顾导致刘某摔伤,刘某遂将养老院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1.8万余元。同时刘某认为,该养老院不包含自费养老服务,属于超范围经营,应退还他已交的养老服务费8.64万元。
对此,法院认为,该养老院是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可开展养老服务活动及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机构,不存在超范围经营。老年人因身体机能退化导致摔倒骨折是常见的意外伤害事故,养老院已多次明确告知家属。刘某神志清楚、言语流利,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应当清楚知道作为老年人自行到卫生间洗澡有可能会摔倒的风险,在日常生活中应保持谨慎。刘某在非洗澡时段,且没有告知护理人员也没有呼叫护理人员提供帮助的情形下,自行到卫生间洗澡,是其摔倒受伤的根本原因,也无证据证明养老院的服务存在瑕疵、未尽合理的义务。
由此,法院认为养老院不存在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不应承担刘某摔倒导致的损失,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小刘告诉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他对判决不能理解,也尚未想好是否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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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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