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层供销合作社可以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等多种途径,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
●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为融资平台举债提供担保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和社有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为农服务

9月23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条例》,条例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是农业大省,供销合作社在服务农民生产生活、促进农业农村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刘东生介绍,目前,国家层面立法尚未出台,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地位、职责定位、特定权益保障主要由政策文件确定,缺乏法律法规支撑。为更好推动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嫣姝介绍,立法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以“小快灵”方式解决难题。条例不设章节,共二十九条,贴合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和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际,总结我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成果,补齐制度短板、健全运行机制、丰富服务功能。
条例开篇明确供销合作社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级联合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并规定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条例对供销合作社组织架构和治理机制作出系统性规定,明确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社受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负责行业指导、政策协调、资产监管等工作,形成上下贯通、整体协调的运行机制。条例明确,基层供销合作社可以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等多种途径,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鼓励通过资本合作、资源联合、服务共建、项目联建等方式,加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企业开展多层次、多形式联合合作。
条例紧扣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主责主业,对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业社会化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应急保障等重点业务作出系统规定。条例对社有资产管理、运营、保护等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社有资产管理制度,联合社应当建立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对社有资产及收益实行单独核算、专账反映。条例明确,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社有资产和其他合法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为融资平台举债提供担保,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得非法干预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条例规定,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和社有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为农服务。
省供销社监事会副主任孙丰帅表示,将深刻把握条例实施重大意义,通过丰富形式载体做好条例学习宣传普及,坚持学用结合、以法促干,推动条例落地见效、赋能乡村振兴实践。
记者:刘一颖
来源:大众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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