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防范化解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兴安盟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全盟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展为期一年的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期满后转入常态化长效管理。
二、治理重点
(一)强化源头管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管,严禁生产、销售无认证、非标产品的违法行为,对销售不符合标准产品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严查违法改装和制假售假行为,依法整治拆除限速装置、更换大容量电池、改装电路等隐蔽改装行为,严惩伪造、冒用厂名厂址、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制假售假行为。严格寄递渠道安全监管,严禁收寄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
(二)严查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载人、逆向行驶、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无牌上路等突出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翘头炫技等“飙车炸街”违法行为。
(三)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严防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违规行为,整治高层住宅、城中村、自建房等区域“进楼入户”“飞线入户”“楼道停放”等行为。持续加强停放区域管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要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严禁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防范火灾安全风险。
三、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市场监管、消防救援、住建等相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综合治理,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通行与居住环境。
特此通告
兴安盟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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