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解读:个人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湖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失能人群规模持续扩大,“一人失能,全家失衡”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

党中央、国务院基于人口老龄化和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从战略和全局高度作出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推行长期护理保险”。

2026年3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统筹城乡的长护险制度,这标志着制度建立从局部试点走向全国推开。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补齐民生短板的重大制度安排,对实现全人群全生命周期安全网保障具有重大意义,也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银发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被确定为社保“第六险”的战略定位。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深改委将“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列入2026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台账。省医保局牵头起草了《湖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9月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二、建制目标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我省将用3年左右时间,分步分批实施,基本建立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全省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2026年,在具备条件的市州(含省本级,下同)启动实施就业人员(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7年,所有市州启动实施就业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8年,逐步启动实施未就业城乡居民(农民和未就业城镇居民,下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现所有市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主要内容

(一)制度模式。长期护理保险为社会保险单独险种、独立运行。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适时有序推进省级统筹。

(二)参保政策。用人单位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全省执行统一的缴费费率、缴费基数政策。

其中,单位职工缴费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同比例共同缴费,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退休人员个人缴费费率为0.15%,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

未就业城乡居民建制初期缴费费率为0.15%,5年左右过渡到0.3%,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按1:1左右分担,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的,缴费费率为0.3%,缴费基数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

(三)待遇保障。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建制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

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属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护理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的支付比例为70%左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衔接。

(四)管理服务。执行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评估结果实行省内跨市州互认,探索建立跨部门互认机制。建立评估服务费合理分担机制。

支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方式。省内跨市州长护服务机构定点资格互认。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纳入常态化监督范围。建立健全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机制。

四、组织实施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力量配备。部门落实分工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强化互助共济理念,形成合理社会预期。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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