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联合发布中秋、国庆节假期消防安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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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国庆节长假期间,公众出游、购物、娱乐活动增多,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客流物流密集,火灾风险升高。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北省气象局联合发布消防安全提示,提醒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加强火灾防范,确保节日安全。

01

各类经营性场所、生产加工企业、建筑工地和文旅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单位、场所,节前应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节日期间值班人员要在岗在位,加强防火巡查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02

大型群众性活动及临时搭建场所,其平面布置、电气线路敷设、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等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易燃可燃夹芯材料的彩钢板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同时,应加强工作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03

宾馆、饭店、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集中连片夜市,要规范火源、电源、气源管理,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营业期间严禁电气焊等动火作业;要强化员工消防技能培训,利用场所内宣传设施面向公众开展安全提示和警示宣传。

04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管理使用单位,要加强巡查和维护,在建筑主入口及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及时清理建筑外立面与裙房等附属建筑连接处易燃可燃杂物,禁止在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发现外保温系统防护层破损、保温材料裸露的,应设置警戒并安排专人看护,及时启动维修程序;维修前落实临时防火隔离措施。

05

施工现场要严格落实电气焊等动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安排专人现场看护,作业前清理周围易燃可燃物;作业后清理现场并留守观察,确认无阴燃、复燃风险后方可离开。

06

强化城市公园人员密集区域动火作业管控,落实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做好现场管护、可燃物清理及作业后留观值守。加强公园绿地人流监测管控,引导群众文明游园、露营。加强大中型游乐设施、观光车辆安全检查,严禁设备超负荷、带病运行,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07

居民家庭要及时清理楼道、阳台、厨房和房前屋后的可燃杂物,离人时关闭火源、电源、气源;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不进楼入户、不飞线充电,不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或充电;不卧床吸烟、不乱扔烟头,教育儿童不玩火。

08

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要做好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加强防火巡查;发现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09

密切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合理安排生产生活与出行;针对大风、强降雨、强降温等天气,提前落实临时搭建物、户外广告牌、施工围挡等防风加固和停工避险措施,防范次生火灾和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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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出行前要检查车辆油路、电路,停车时不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安全出口,主动避让执行任务的应急救援车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得携带汽油、柴油、酒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发生火灾保持镇静,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优先使用车门和应急出口疏散;车门无法开启且烟火威胁人身安全时,可用安全锤敲击车窗边角破窗逃生。

11

外出购物、聚餐、娱乐、住宿时,要留意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了解灭火器、防烟面罩等自救逃生器材的存放位置并掌握使用方法。

12

进入山林、草原、景区应遵守防火规定,不违规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野炊、动用明火;不前往没有正式开发开放、缺乏安全保障的区域游玩。

13

如遇火灾,要保持镇静,根据烟气、火势和现场实际情况选择正确的应对处置方法;不乘坐电梯、不贪恋财物、不盲目跳楼,第一时间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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