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大爷骑车被坠落光缆挂倒身亡,无证驾驶自担两成责任

自动播放

七旬大爷李某骑电动两轮车时被坠落的电信光缆挂住脖子,勒伤死亡。家属将电信光缆所属的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至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该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李某自担20%责任。

事故发生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17时04分许。当时,李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车行驶,被垂落在半空中的电信光缆挂倒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某医院急诊治疗,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颅骨骨折、脑出血等。后转院至另一医院住院治疗1天,经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李某符合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家属认为某公司西安分公司应为此担责,遂起诉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0.1万余元。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核定,李某家属各项损失为60.7万余元。法院认为,某公司西安分公司作为案涉电信光缆所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应对李某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因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记载,李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两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车辆类型为摩托车,且李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某公司西安分公司责任。综上,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即48.5万余元,李某自担20%责任。

某公司西安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某在驾乘电动车于道路行驶过程中,被突然坠落的电信光缆挂住脖子,勒伤死亡。分析事故发生原因,直接原因是某公司对其架设的电信光缆怠于及时维护,导致坠落将行人挂住受伤死亡。依法在没有其他原由的情况下,某公司应承担绝对责任。2026年9月2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为化姓)

本文来自大风号,仅代表大风号自媒体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