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双峰县公安局三塘铺派出所破获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6-09-24 20:34:01

红网时刻新闻9月24日讯(通讯员 毛钰萌)外包装酷似普通糖果,却非法添加药物成分,宣称具有“特效药”等保健作用。近日,双峰县公安局三塘铺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

9月15日,三塘铺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一商铺在销售可疑“糖果”,随即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检查,初步判定该糖果有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嫌疑。经专业机构鉴定,确认该糖果非法添加“西地那非”。“西地那非”属于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成分,食用后会对食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

民警立即依法控制商铺老板张某。经查,张某于8月20日晚从陌生人手中私自购进“糖果”,在未核验货源经营资质、未核实产品质量情况下,擅自对外销售来源不明的“糖果”,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审讯,张某如实供述了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实。

目前,张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双峰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下一步,三塘铺派出所将持续推进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紧盯商铺、小卖部等重点场所,常态化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从严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全力守护辖区食药安全底线。

警方提醒

广大群众需谨慎购买来源不明、宣称具有特殊功效的食品、药品,不要轻信商家私下推介的产品。如发现商铺隐蔽兜售这类可疑食品的违法线索,可及时拨打110、12315举报。食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守食品安全底线,普通食品严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无论销售数量多少,只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即构成刑事犯罪,必将依法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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