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将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

海口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通告

适用范围

海口市辖区范围,包括秀英区、龙华区、琼山区、美兰区及下辖村镇,陆域面积为2296.82平方公里。

有效期

本通告自2026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名词定义

(一)畜禽

包括猪、牛、羊、鸡、鸭、鹅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依据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畜禽养殖场

指达到《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三)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禁养范围

海口市禁养区扣除重叠区域后总面积为590.591平方公里(上述面积为现状统计口径,禁养区范围将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规划的动态调整同步更新)。具体包括以下区域:

图源: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

海口市自然保护区有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核心保护区纳入禁养区。

(三)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将《海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动态纳入禁养区。

将《海口江东新区总体规划(2018-2035)》确定的城市规划区纳入禁养区。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根据《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将海口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全部纳入禁养区。

本次调整7大变化

1、依据升级:衔接《生态环境法典》等最新上位法,废止旧法引用

2、面积更新:禁养区总面积扩至 590.591 平方公里,建立动态更新机制

3、表述规范: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和缓冲区” 统一为 “核心保护区”,匹配最新条例

4、范围优化:城镇禁养区衔接国土空间规划,覆盖江东新区规划范围

5、标准统一:删除 “养殖小区” 表述,执行国家统一养殖场规模标准

6、内容纠错:删除原错误的风景名胜区列举,保留法定规则

7、权责细化:新增属地监管章节,明确部门监管与综合执法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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