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即将实施 参与突发事件应对 这三点要记牢

《天津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已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76条,明确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应急管理与指挥体制,强化预防与应急准备,建立健全监测与预警制度,规范应急处置与救援,完善事后恢复与重建相关规定等。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表示,在建立健全监测与预警制度方面,《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信息系统;建立突发事件群测群防工作机制;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在规范应急处置与救援方面,《条例》明确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街镇、村居、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明确信息收集与共享要求,增加生命救助优先、特殊群体照顾、心理援助等规定;明确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应急救援优先运输和通信保障要求,增加了紧急征用补偿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在完善事后恢复与重建相关规定方面,《条例》明确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的,应当及时解除应急响应,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做好受灾人员过渡性安置工作;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地区和行业依法给予政策支持,明确保险理赔、伤亡人员保障、参与救援补偿等规定。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魏东表示,应急管理部门将抓紧做好配套制度的制定工作。例如,《条例》规定,承担本市突发事件处置任务的机动车应当统一报备等。

与此同时,《条例》还要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监测体系,应急物资保障体系,以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预警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等。并全面落实好各项职责任务,确保职责全覆盖、无盲区,将《条例》相关规定转化为具体落实举措,促进《条例》各项规定落实落地。

对于社会公众应当如何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魏东表示,一是思想上增强避险意识,尽量做到“不涉险”。一方面,有关部门发布预警和响应信息后,社会公众要及时采取防范避险措施,应依法服从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比如,收到恶劣天气预警后,要尽量减少出行,确需出行,也要根据预警情况选择适宜的交通工具,并要合理安排出行路线。再如,政府要求自高风险区域撤离转移的,一定要配合疏散,不能擅自返回,避免危及自身生命安全、妨碍救援秩序。

另一方面,《条例》也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发生了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通过报警电话、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热线)等渠道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有效防范或者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

二是行动上提高自救和互救能力,努力做到“会避险”。遇到险情时,要熟练掌握自救互救技能,利用各种渠道主动学习各类应急避险知识。为此,《条例》明确规定: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等的公益宣传。希望广大市民要多关注这些宣传渠道,并且积极参加有关单位和部门组织的应急科普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提高个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是积极做好应急准备,主动做到“能避险”。《条例》规定:要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对于社会公众来讲,要会使用避难场所,需要提前熟悉自己工作、生活周边的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和疏散路线,当发生地震等突发事件时,知道离自己最近的避难场所在哪,怎样能最快速度到达,从而提高个人的防范自救能力;同时,《条例》还鼓励社会公众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提高个人应急保障能力。比如,储备家庭应急包,需要熟悉应急包内物品的种类和功能,学会其使用方法,以满足突发事件发生时生存避险的需要。

另外,《条例》也规定要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组织动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各方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防范风险和社会责任意识,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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